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等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镇办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豫编办〔2021〕23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2023〕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卫滨区实际,决定在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范围
交由镇办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9项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管理方面的18项行政处罚权;
(三)交通运输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四)农业农村方面的1项行政处罚权;
(五)消防救援方面的7项行政处罚权。
以上行政处罚权交由镇办行使后,原实施机关不再在镇办行政区域内行使;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镇办可以依法实施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镇办为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时间
自2023年8月1日开始实施镇办综合行政执法。设置为期5个月的工作过渡期(起止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由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指导镇办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过渡期结束后,原实施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各镇办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四、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开展要求
一是统筹协调。镇办应当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工作机制,及时召开会议,协调、研究和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和指挥调度综合行政执法,加强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信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执法。
二是协作联动。镇办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区级执法部门或专业执法机构开展工作,实行清单式管理,由主责部门明确具体任务、执法要求和条件保障。建立完善镇办与上级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响应。
三是强化保障。镇办要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和各项保障措施与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四是加强监督。镇办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内部监督与管理,明确执法监督和法制审核机构,建立文明执法监督规范,强化办案流程管理,落实执法责任、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核、评议考核等制度;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对镇办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确保镇办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五、做好下放权限实施情况评估,实现下放权限动态管理
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建立赋权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区委编办要对镇办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对于镇办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减少的事项,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减少的意见,由区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政府逐级申请。
六、关键词解释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法制审核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要求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原文连接:《关于印发卫滨区开展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