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1/9/3 0:00:00 | |
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卫政办〔2021〕26号 | |
发文机关: |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9/8 10:02:25 |
有效性: |
平原镇、关堤乡,各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卫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卫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市两级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吸取省内外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消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结合《卫滨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区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15日,在全区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切实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推动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以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魏海晓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郭呈杰,副区长杨振宇,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局长李成国任副组长的卫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治理范围
全区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四、整治内容
各部门认真分析研判本地本行业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形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要求,细化明确针对性整治措施。在全面排查治理的基础上,重点整治以下10类突出隐患问题:
(一)用火用电用气方面。重点整治高层建筑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建筑内各区域违规给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公共建筑餐饮区域违规使用明火,厨房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燃气管线敷设不规范,未及时对厨房灶具、排油烟罩设施、排油烟管道进行清洗,高层住宅建筑公共排油烟管道未定期检查或未采取防火措施等隐患。(牵头单位:区城建局;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办)
(二)电缆井方面。重点整治电缆井内堆放杂物、违规住人、擅自改造变更使用性质,横向电缆线路、桥架违规敷设、改造,以及电缆井感烟报警探测器保护罩未摘除等隐患。(牵头单位:区城建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办)
(三)公共走道、楼梯间方面。重点清理公共走道、楼梯间、避难层(间)内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以及占用、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和公共走道等隐患。(牵头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区城建局、各乡镇办)
(四)建筑屋顶和裙房屋顶平台方面。重点整治建筑屋顶、裙房屋顶平台擅自加装建(构)筑物或堆放可燃杂物,阳台可燃物清理不及时等问题。(牵头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国土一分局、区城建局、各乡镇办)
(五)地下室和重点设备用房方面。重点整治地下室违规设置冷库、杂物间,配电间违规存放可燃物品,地下室各类设备用房失控漏管、违规住宿,以及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未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或有效防水淹措施、违规堆放杂物等问题。(牵头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单位:区城建局、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各乡镇办)
(六)消防车通道方面。重点清理高层建筑周边及内部消防车通道、登高作业场地等位置违规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等问题。(牵头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国土一分局、区城建局、区城管局、各乡镇办)
(七)外墙保温材料方面。重点针对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门窗洞口部位开裂,防护层脱落,保温材料裸露等问题进行整改;对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清理外墙内及周边违规敷设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并在建筑周边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提示标志(规格不小于400*200cm,标明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要求,标牌颜色应与建筑外立面颜色有明显区别)。(牵头单位:区城建局;配合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国土一分局、区城管局、各乡镇办)
(八)防火分隔封堵方面。重点对防火墙上的开口部位、防火卷帘上方,以及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内存在的井壁孔洞、竖向孔洞、电缆桥架外围进行完全防火封堵。(牵头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单位:区城建局、各乡镇办)
(九)消防设施方面。重点对因暴雨积水造成消防设施瘫痪,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缺失、故障、损坏或停用,建筑内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等问题进行维修,规范标识各类消防设施、阀门、消防电源等正常运行和管理要求。重点整治管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等问题。(牵头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单位:区城建局、各乡镇办)
(十)施工作业方面。重点整治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未建立完善施工作业审批管理相关规定,未落实施工作业审批、安全公告、现场监护、防火隔离、作业结束巡检等制度措施,以及违规施工装修、违章进行电气焊或切割作业等问题。(牵头单位:区城建局、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各乡镇办)
五、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一)各乡镇办责任
1.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强化工作统筹,逐栋楼、逐楼层开展排查治理,排查率要达到100%。
2.要对辖区中的老旧高层民用建筑和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管理、无产权单位的高层民用建筑存在的隐患问题,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安排专项经费,强化技防物防措施,整改火灾隐患。
3.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发动基层网格力量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可燃易燃杂物,以及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清理消防车通道设置的障碍物,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要督促指导对高层建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引导其支持消防设施改造和安全基础提升。
4.要对未委托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防火公约,督促指导业主或使用人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有关行业部门责任
1.消防救援部门。发挥消安办议事平台作用,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以及情况汇总等工作。对列管的高层公共建筑,根据本方案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强化熟悉调研,防火与战训部门要协同配合,联查联训,组织实地实装对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力量联动、通信联络等情况进行效能测试。通过战例复盘、想定作业、桌面推演等方式,开展灭火救援技战术研究,经常性开展分区域,分部位高层建筑实战演练,强化与微型消防站的协同处置。做实应急准备,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优化作战力量编成,细化力量调配方案,加强高层建筑微型消防站培训,确保一旦发生火情,第一时间快速响应、快速处置,坚决做到“灭早灭小”。
2.公安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指导工作。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监管,督促、指导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结合前期开展的群租房专项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片区民警辖区管理优势,指导督促高层民用住宅物业管理企业,提示沿街门店、九小场所业主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3.城建部门。要加强高层建筑中使用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培训,强化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推动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加强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管理,及时督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4.市场监管部门。对消防救援机构通报的高层建筑消防产品质量问题,依法处理相关生产、销售企业。
5.应急部门。加强对高层建筑中违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的监管。
6.城管部门。依法查处高层建筑中的违法建设以及擅自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问题。
7.教体、民政、卫健、交通、工信、财政、文旅、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履行对本行业、本系统所属高层建筑以及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三)社会单位主体责任
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要按照《消防法》《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根据《卫滨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和此次专项行动明确的整治内容,对本单位高层建筑逐栋开展隐患排查,按照“谁排查、谁负责”的要求建立排查台账,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从严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要求;要建立管理团队,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承担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职能;要组织电工、水暖工、维修工、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等专业工种成立技术团队,明确日常防火检查巡查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实施建筑内相关重点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要建立处置团队,根据建筑结构体量实际,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器材和装备,定期开展微型消防站人员业务训练;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要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燃气进行全面检测,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疏散演练等工作;要逐一划定高层建筑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设立明显标识,禁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要按规定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5日前)。各乡镇办和相关行业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
(二)全面排查阶段(9月6日至10月13日)。组织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并填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各乡镇办、相关行业部门分别开展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建立台账(见附件3)并填写《高层建筑排查登记表》(见附件4)。
(三)整治整改阶段(10月14日至11月5日)。全面梳理排查情况,按照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分类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督促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6日至11月26日)。区政府组织对辖区高层建筑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将验收情况进行通报排名,列入2021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并对排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结合新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宣贯工作,完善管理措施,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
(五)总结提升阶段(11月27日至12月13日)。各乡镇办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对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健全消防安全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并于12月13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形式报至区消安委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办、相关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责任,强化督导检查,落实政策、经费等保障措施。平原镇、各办事处要组织基层网格力量,对本区域内高层建筑开展排查,督促隐患整改。城建、应急、发改、教体、交通、民政、商务、文旅、卫健、消防等部门联合建立高层建筑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机制,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统筹协调。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办、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信息互通、会商研究、联合执法的运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要立足源头管控,从根本上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要将本行业、本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纳入重点业务,统筹部署实施。
(三)强化责任落实。专项整治期间,区政府将成立督导组开展暗访督导,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高层建筑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火灾多发的地区进行集中督办,发现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将直接约谈相关镇办及部门负责同志,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各乡镇办和相关行业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请于9月6日前报区消安委(电子邮箱:weibindadui@126.com)。9月份起,每月10日、25日报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5);每周一报送上周开展情况,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原始台账》(附件6);2021年12月13日前报验收情况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
1.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
3.高层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
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5.高层建筑排查登记表
6.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原始台账
联系人:李曼曼 联系电话:0373-7018569
附件1:
卫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认真吸取省内外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我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卫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魏海晓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代区长
副组长:郭呈杰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杨振宇 区政府副区长
李成国 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局长
成 员:李卫东 区政府党组成员、财政局局长
牛风科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明国 区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
裴 勇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王 红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孟 蕾 区总工会副主席
张 弛 区发改委主任
王 静 区教体局局长
张艳丽 区文旅局局长
吴立军 区科工信局局长
宋玉辉 区民政局局长
向卫群 区人社局局长
李帅军 区城建局局长
姚广法 区商务局局长
李学桃 区卫健委主任
贾 佳 区民宗局局长
焦卫东 区交通局局长
吴伟锋 区司法局局长
郭 鹏 区城管局局长
刘晓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买银亮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焦卫华 区大数据局局长
张军政 国土一分局局长
李本勇 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裴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城建局、应急局、国土一分局、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A3纸)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建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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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使用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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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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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别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百米以上高层住宅 □百米以下高层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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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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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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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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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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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隐患类型 |
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如不涉及请填写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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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建筑内各场所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罐装液化气等气体燃料、违规使用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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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缆井内堆放杂物、违规住人、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电缆井感烟报警探测器保护罩未摘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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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走道、楼梯间、避难层(间)内堆放物品影响疏散,占用、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和公共走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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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屋顶平台、裙房屋顶擅自加装建(构)筑物、堆放可燃杂物,阳台可燃物清理不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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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层建筑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建筑内各区域违规给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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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层建筑周边及内部消防车通道、登高作业场地等位置违规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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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外墙周边敷设电气线路、未设置明显警示提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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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防火墙上开口部位、防火卷帘上方,电缆竖井内存在的井壁孔洞、竖向孔洞,电缆桥架外围进行完全防火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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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消防设施器材缺失、故障、损坏、停用或未规范设置标识,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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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层建筑所有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组织专业工种实名制组建技术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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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及消防执勤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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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建立包括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租户等人员在内的“吹哨人”工作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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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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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由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并经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留存备查。2、本表作为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3、单位法定代表人将下述内容如实抄写至横线处:“以上内容本人已认真核查,情况属实,如因瞒报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
填表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XX乡镇办(部门)高层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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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镇(办) |
名称 |
地址 |
竣工时间 |
建筑性质 |
管理使用单位 |
建筑层数(地上/地下) |
建筑高度(m) |
建筑面积(㎡) |
1 |
XX |
XX大厦 |
XX路XX号 |
XXXX年 |
公共建筑 |
XXXXXX |
19/2 |
XXX |
XXX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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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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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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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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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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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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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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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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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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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此表格由各乡镇办、部门留存备查,无需上报。
附件4
高层建筑排查登记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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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市区 |
市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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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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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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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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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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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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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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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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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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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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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组存档,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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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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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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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型 |
底数(栋) |
完成自查自纠(栋) |
检查数量(栋) |
整治隐患问题(处)
|
实施约谈警示(家) |
媒体曝光隐患单位(家) |
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处) |
推送消防安全知识和高层建筑典型火灾警示片(条) |
组织开展专项视频培训(场) |
推送消防安全知识和高层建筑典型火灾警示片(条) |
组织开展专项视频培训(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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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检查 |
当地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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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 |
一类 |
H<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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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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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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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 |
H<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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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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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填写数据为累计数;2、此表格每月10日、25日由各乡镇办报送至区消防救援大队。
附件6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原始台账
单位: (加盖公章) 正职签名: 日期: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电话 |
建筑 高度 |
建筑 层数 |
使用性质 |
隐患问题 |
整改时限 |
检查人员 |
备注 |
1 |
|
|
|
|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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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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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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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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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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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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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此表由各乡镇办报送,每周一报送上周数据,不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