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4/7/10 0:00:00 | |
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卫政办〔2024〕10号 | |
发文机关: |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7/11 0:00:00 |
有效性: |
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卫滨区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卫滨区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源头防控、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车生产、销售、改装、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的电动四轮车)。
三、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规范行业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宣传贯彻工作,目前辖区无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组织拟建立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积极申报行业规范条件企业,按照要求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初审并报市工信局。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名单的属于卫滨辖区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加强规范条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鼓励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2.推动标准落实。根据省市工作要求,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2024)宣传贯彻工作。根据《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规范修订情况,及时将最新标准宣传贯彻到有关生产企业,督促生产企业依标生产,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推动标准落地实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3.落实互认协同。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市政府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出厂的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推动落实电动自行车“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待国家对其他电动车“一车一池一充一码”相关标准和政策出台后,予以执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4.强化认证、检测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认证监督管理, 落实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落实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电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持续加强对电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聚焦认证技术能力、认证风险防控、认证服务水平等认证质量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检测、工厂检查结论不足以支撑认证决定,认证评定关键技术信息把关不严,降低认证要求发证,不按规定转换证书,检测能力不满足标准要求,日常检测过程及管理规范性不足等问题。加强认证风险排查和追溯处置等环节监管。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5.强化生产环节质量管控。摸清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对生产企业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电动车生产企业,核实其出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排查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企业,记录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销售地址、生产销售产品类型,督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获得认证,逾期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再出厂销售。依照国家标准常态化开展电动车质量抽查;依法处罚列入目录但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督促生产企业召回缺陷产品,对拒不实施召回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召回,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6.强化销售领域质量管控。加强电动车经营环节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标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电动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认证等信息和产品质量,对存在质量缺陷的,拒绝进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依照国家标准开展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及时公开,凡发现抽查不合格的电动车及蓄电池、充电器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相关涉企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卫滨分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7.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二)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8.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卫滨分局牵头负责;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9.规范线上经营。依法加强电商交易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多重技术手段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车用蓄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区商务局、区交通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10.实施登记管理。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配合市有关部门对电动车全面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市公安局卫滨分局牵头负责;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11.加强路面执法。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加强电子取证等信息化技术设备建设,提高电动车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识别取证能力,2024年年底前实现 严重违法行为识别取证功能,2025年年底前城区主要路口普遍具备识别取证能力。持续加强电动车通行秩序管理, 强化电子取证等信息化技术运用,依法查处电动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 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辖区实际,配合市有关部门,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路面执法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卫滨分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12.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符合实际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骑手的电动车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针对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卫滨分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三)着力解决充电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3.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严格落实《城区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设施,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将配建要求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严格审查。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铁路交通枢纽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事务中心牵头负责;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14.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将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新建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内容,确保按标准设计、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持续推进城区更新工作,加强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应建未建、缺建停放充电设施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时补建,已建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改建升级。补建、改建工作实施“一区一策”,摸清现有停放充电设施数量和安全现状,确定补建、改建比例,列出建设计划。新建停放充电设施应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改造所需资金由属地政府负责筹措,纳入地方政府民生事项;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有公共收益的居民住宅小区,可按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列支;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简化审批程序,即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并向业主公示,保障改造资金需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镇(街道)、社区(村)明确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改造工作。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等新型充电模式。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区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财政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15.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架空层使用管理、整改维护、安全巡查等工作。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架空层用于电动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设置专用充电设施。镇(街道)、社区(村)应建立辖区架空层底册台账,逐一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物理分隔等措施禁止电动车进入架空层,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解决群众停放需求;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消防、住建部门并协助处理。(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城乡建设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16.规范充电收费。按照市政府安排,协助指导督促电力企业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协助市有关部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积极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17.明确停放充电行为管理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居民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对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巡查检查频次要求;有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小区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对合同约定的服务区域内、明确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管理。(区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卫滨分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18.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相关执法事项赋权工作,强化基层治理。镇(街道)、社区(村)应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开展常态检查、定期夜查,对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检查劝阻、宣传提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应与镇(街道)加强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住建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镇(街道)、社区(村)并协助处理;对屡改屡犯、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事项已赋予镇(街道)的地区由镇(街道)查处,其他地区由镇(街道)移交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查处。对立案查处的违规停放充电个人,镇(街道)应探索建立警示惩戒机制,在其所住居民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警示,视情通报用人单位。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联合纠治。(区城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卫滨分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19.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并能够提供相关数据,2025年6月20日前完成。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城乡建设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四)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20.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电动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2024年8月20日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动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车销售企业与生产、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鼓励和引导市民选用节能环保的新款车型,推动老旧电动车及蓄电池加快退出使用。(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21.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按照全市统一安排,抓好国家老旧蓄电池报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落实国家、省报废淘汰机制;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按要求强制报废,尽快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推动完善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体系,积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加强对废铅蓄电池回收、拆解处理过程环境监管;优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打击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抓好国家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措施举措,结合实际推动生产、销售企业以自建、合作、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发挥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企业作用,做好电动自行车用废锂离子电池处置利用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五)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2.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加强“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强化信息共享,提高事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由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和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卫滨分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23.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将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列入相关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卫滨分局配合;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24.建设完善全链条监管信息平台。配合市专班建设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上牌、上路行驶、停放充电、回收报废等信息自动录入、全程跟踪、信息共享,实现电动车安全隐患监管全链条、无死角、实时化,2025年6月底前建成投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相关信息收集、录入等工作;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四、保障措施
成立全区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郭呈杰为专班召集人,区政府办、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城建局、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成员由区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事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等部门分管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专班办公室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指挥,落实信息上报、定期会商、调度通报、工作督导等机制,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并将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制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及非法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
请各镇办、各相关部门于2024年7月12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报工作专班,自2024年7月起每月22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
附件:
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部署,按照《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工作质效,经区政府同意,成立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现将专班人员组成明确如下:
一、专班召集人
郭呈杰(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二、专班副召集人
张 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裴 勇(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陈 曦(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白 银(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副局长)
裴 瑾(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都 炜(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晓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三、专班成员
赵 琦(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米自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
张晓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郭 雷(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
张 燕(区财政局财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闫海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事务中心副主任)
乔 红(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副局长)
赵 勇(区城乡建设局副科级干部)
楚秀良(区商务局副局长)
梁 谨(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臧润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玉霞(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副局长)
四、专班联络员
李 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中级技术职务)
吴明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樊辰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员)
仝 淼(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于 田(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
牛瑞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事务中心科长)
崔艳霞(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科员)
郝同罡(区城乡建设局职员)
常万乐(区商务局科员)
栗梦繁(区应急管理局职员)
夏淑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
王紫敬(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