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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日期:2022-04-02 15:47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3249

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追究具有下列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不遵守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来(返)新人员服务管理措施,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经告知拒不佩戴口罩、拒不扫码登记,或者谎报、篡改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报告等方式隐瞒行程,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参与打牌、娱乐等聚集类活动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及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参与上述活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和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公安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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