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法机关将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重点打击,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区政府及其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三、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制通行,或者强行冲闯防疫卡点的,或擅自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严重阻碍交通的;
四、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的,或故意传播传染病源体的;
五、编造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六、哄抬物价、哄抢物资、囤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或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卫滨区政法委员会 卫滨区人民法院 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 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 卫滨区司法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