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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3 09:49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2432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新乡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新疫情防指〔202012号)(附后),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统筹疫情防控与恢复经济社会秩序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按照221全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视频调度会议有关精神,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总要求,各单位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工作,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在严格贯彻上级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争取工业企业225日前全部开工复产,建筑地产业等新开工项目大部分进场启动建设,商业服务业企业月底前逐步实现全面营业,夺取防疫防控和生产发展双胜利。

二、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

    严格落实新乡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下发了《新乡市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市“十六条”意见),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强力推进企业稳产达产一是放宽人员流动限制。按照省定标准,我区目前为防疫管控Ⅱ类区。除防疫管控重点小区以外的区域,参照Ⅲ类县(市、区)管理,区域内人员可相互自由流动。重点管控小区内的人员,凭省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南省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出入不受限制。省内地市比新乡市疫情轻的返新人员,可按照新乡市的政策执行;省内其他地市返新人员,凭省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南省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可自由流动。省外(不含湖北省)返新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辖区所有小区、单位、村庄继续保留防疫检查点,并严格落实上级关于防疫检查点的各项管控规定,做好出入人员登记、测温等工作。二是不设门槛,恢复正常生产建设秩序和服务业行业经营。按照市“十六条”要求,所有行业主管部门要取消不合理限制,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迟开工时间。全面取消建设工程复工审批,建设单位可直接开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由事前审批变为事后服务,对已开工的企业和项目工程加强监管,对确需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的,积极推进容缺办理和承诺制。参照Ⅲ类县(市、区)管理标准,尽快有序恢复辖区服务业企业(含商场、超市、农批市场、农贸市场、汽车流通、餐饮、家政、住宿、美容美发、洗浴等行业)正常经营。按照市“十六条”意见规定,不需审批备案,不分时段、不分类型,全面复工。三是加强企业开工后的监督指导。各行业主管单位、镇办要抽调精兵强将指导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规范做好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帮助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做好用工、物资、资金等保障协调工作,推进重点企业尽快稳产达产,推进重点项目加快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已开工的行业加强监管,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达标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工。四是压实各方责任。区委区政府将加强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领导责任,实行县级领导分包片区分包行业,促进企业有序开工复产;行业部门认真履行疫情防控监管责任,明确专人指导企业和项目规范做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各镇、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每个开工复产项目要明确分包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复工复产企业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防疫防控措施,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办开展防疫监管工作。五是严格贯彻落实市《十六条》其他意见。拆除县乡公路防控检查点、全面恢复公共交通运营、加快连通产业链、合理保护企业权益、加强财税金融扶持、加强用工服务、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允许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实施好首席服务员制度、优化不见面审批服务等。

    三、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防控第一”理念,始终把疫情防控放在复工复产的第一位,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总要求,压实防控责任,抓好人员管控;组织辖区企业、主管行业有序复工复产,在确保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加强分类指导,坚持科学统筹、精准把控,安全有序引导务工人员返岗,推动各类企业能开则开、应复尽复;全面做好服务保障,针对我市复工复产16条意见等上级政策,各单位要深入研究、吃透精神、抓好落实,坚持一企一策,实施差异化服务,帮助破解复工瓶颈难题,保障企业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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