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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卫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12 12:18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1271

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省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提升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新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该文件。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基本规范、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决定和公布、备案、后评估和清理、监督管理、附则9个章节组成,共59条。

(一)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保密、表彰惩戒、办公制度及程序、机构编制等事项的管理规范以及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规划计划、请示报告、批复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基本规范,共7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名称、禁止设定的内容。《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通告”“意见”“通知”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三)起草,共7条。明确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由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起草。区政府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起草。同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五大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制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或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四)合法性审核,共9条。坚持“谁制定、谁负责”原则,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核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规定审核单位和流程,并明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对报送合法性审核材料提出要求,对审核内容和审核时间进行明确。

(五)审议决定和公布,共9条。对区政府和镇办、区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审议方式进行明确,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自文件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应当对相关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同步解读。社会公众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说明公众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六)备案,共4条。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坚持层级监督、依法审查、有件必备、有错必纠4项原则。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0日内配合区司法局完善备案报告、起草说明等材料。区司法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七)后评估和清理。共6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当适时开展后评估工作,对文件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形成评估报告,作为清理、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参考依据。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清理,原则上每隔2年清理一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区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及时对正在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八)监督管理,共3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九)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办法》自20221111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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