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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丨封闭城区地热井 维护地下水环境
发布日期:2023-08-30 12:11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26578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卫滨区组织开展了2023年新乡市封卫滨区闭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地热井专项行动。

一、封闭城区地热井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量就这么多,搞生态建设要用水,发展经济、吃饭过日子也离不开水,不能把水当作无限供给的资源。“有多少汤泡多少馍”。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技术,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实施全社会节水行动,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

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要统筹各类水源,要坚持优先利用地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原则。水利部和河南省水利厅相继颁布实施了《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为依法治理地下水开采,规范地下水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目前,卫滨区水源主要有南水北调水、黄河水、地下水,且南水北调用水指标还未完全消纳。在地表水用水指标充足的情况下,地热井却在大量开采深层地热水,封闭城区地热井,置换水源,优化水资源配置势在必行。

二、封闭城区地热井的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1.应急供水取水;2.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3.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已经开采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开发利用深层承压地下水,应当探明地下水可更新能力。对难以更新的地下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禁止开采。

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卫滨区地热井项目1000米以下的地下水补给量极少,属于难以更新的地下水,也是深层承压水。并且,市城区地热井多数属于洗浴消耗型开采,几乎没有回灌。地热井的长期开采对地下水环境危害严重,为了保护生态,卫滨区部署开展了此次封闭城区地热井专项行动。

三、封闭城区地热井的主要内容

工作任务:新乡市卫滨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特殊用途之外的地热井一律封闭。

封闭方式:采取混凝土填埋方式进行封闭。

封闭过程:对用水户下达《封闭地热井通知书》,限期自行拆除取水设备。对未按时限要求拆除取水设备的,依法对其强制拆除,并依法封闭地热井,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四、封闭城区地热井的意义

水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也是人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如果过量开采地热水,就会破坏地下水的“收支”平衡,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严重的还会形成地下水漏斗,进而引起地面沉降、塌陷。地热井封闭后,以公共管网供水置换地热水,能够有效保护和涵养地下水资源,防止和遏制了地下水水位下降、地面沉降、水质咸化等地质灾害发生,维护地下水环境,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

五、对擅自取用地热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次专项行动中拒不配合封闭地热井的取用水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罚,同时封闭相应地热井。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新乡市卫滨区封闭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地热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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