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取消备案公示(一)
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医疗机构经现场核查,整改后仍不符合备案条件,现依法取消备案,特此公告。
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卫滨石太琴诊所 |
MA9NJUBA141070317D2192 |
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12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取消备案的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公示期间内,社会公众或单位如有意见,请实名向我委反应。
联系电话:0373-2826134
新乡市卫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