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3-09-10 16:06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8923

卫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卫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我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3.2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指挥机构

卫滨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导与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人员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

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体局、区科工信息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卫滨分局、市国土资源一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审计局、区文旅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人。

2.1.2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2.2工作职责

2.2.1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贯彻落实区减灾委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6)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7)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2.2成员单位职责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区减灾委专家组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我区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我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负责承担中央下拨、省、市、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加强舆论引导。

区武装部:在本区内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根据区政府的请求,协调驻新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程序组织防灾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查等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根据区应急局提出的区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承担区级救灾物资的购置、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指令按程序调出。

区科工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支持技术装备研发。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的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卫滨公安分局: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稳定;积极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区消防大队:在区内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承担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相关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火灾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

区司法局: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和修订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请领、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税务局卫滨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灾减灾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全区税务系统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区城建局:负责对我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实施监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安全评估、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防空参与防灾知识宣传活动。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应急救援,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

区城管局:负责我区灾后综合清扫保洁工作、对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对区管公厕的卫生保洁、消杀除害及日常维护监管工作,保持市容规范有序。

区交通局:负责重大灾情发生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输送的公路、水运设施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全区公路交通安全监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全区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防御和灾后指导生产救助工作;指导渔业防灾减灾和灾害生产恢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水生动植物以及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水生动植物和动物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御研究,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区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协助区政府和教育系统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灾区做好学校重建规划方案等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相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救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情况;负责指导我区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A级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救灾物资,稳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卫健委: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受灾群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区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市国土一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当地实施;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并指导当地修复。

3灾害预警响应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办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办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相关镇办及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提前调拨救灾物资。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灾情信息管理

4.1信息报告

4.1.1灾情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后,区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全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级应急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级政府、市应急局。

4.1.2灾情续报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办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区应急部门,直至灾情解除。

4.1.3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区级应急部门应在5日内将本级行政区域内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上报市应急局。对干旱灾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灾情核定

4.2.1部门会商核定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专家小组评估

应急、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建立救助台账

区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因灾死亡50人(含)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含)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含)或3万户(含)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20%(含)以上或200万人(含)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办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灾情发生8小时内,区委、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支持。

6)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减灾委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应急、武装部等部门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9)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因灾死亡20人(含)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含)以上、5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含)或3000户(含)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5%(含)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含)以上、20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8小时内,区委、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支持。

5)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减灾委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含)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含)或1500户(含)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0%(含)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含)以上、10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8小时内,区委、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支持。

5)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减灾委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因灾死亡5人(含)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或500户(含)以上、3000间或15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5%(含)以上、10%以下,或25万人(含)以上、5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8小时内,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减灾委办公室内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部门支持。

5)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减灾委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卫健委指导受灾镇办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附则

6.1术语解释

6.1.1自然灾害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6.1.2灾情

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6.1.3灾情预警

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6.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6.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各镇办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6.5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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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 李海潮 15537328017

区 长 魏海晓 18236126522

政法委书记 张胜利 18637381573

信访局局长 任中安 1350343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