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区抗旱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旱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减轻灾害风险,提高抗旱应急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时效性,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大纲》《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河南省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坚持依法抗旱的原则。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3)抗旱工作实行以人为本、防抗救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及协调全区的抗旱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卫滨区抗旱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应急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区防指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
成员: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城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区机关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团区委、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国土一分局、平原镇、中同办、自由办、解放办、胜利办、健康办、南桥办、铁西办等单位负责同志。
2.2基层防汛抗旱指挥部
平原镇、各办事处参照区防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区级干旱灾害等级分为: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和特大干旱(Ⅰ级)四个级别,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根据区域农业旱情评估及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指标,依据干旱等级综合评估标准,将农业干旱分为四级,即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一)轻度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轻度干旱:
1、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1≤Ia<0.5;
2、因旱饮水困难人口50≤Npd<100(单位:万人);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Ppd<5%。
(二)中度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中度干旱:
1、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1≤Ia<0.5,并且因旱饮水困难人口50≤Npd<100(单位:万人)或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Ppd<5%;
2、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5≤Ia<0.9;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100≤Npd<200(单位:万人);
4、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5%≤Ppd<10%。
(三)严重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严重干旱:
1、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5≤Ia<0.9,并且因旱饮水困难人口100≤Npd<200(单位:万人)或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5%≤Ppd<10%;
2、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9≤Ia<1.5;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200≤Npd<300(单位:万人);
4、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Ppd<15%。
(四)特大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大干旱:
1、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9≤Ia<1.5,并且因旱饮水困难人口200≤Npd<300(单位:万人)或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Ppd<15%;
2、区域农业旱情指数1.5≤Ia≤4;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300≤Npd(单位:万人);
4、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Ppd。
根据城市干旱缺水率指标,依据干旱等级综合评估标准,将城市干旱分为四级,即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一)轻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5%≤Pg<10%。
(二)中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10%≤Pg<20%。
(三)严重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20%≤Pg<30%。
(四)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Pg。
按照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旱灾主要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区级应急响应级别。
旱灾发生后,发生地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特大、严重旱灾,原则上由省、市防指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中度和轻度旱灾,分别由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应对,区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旱灾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旱灾发生后,区防指组织会商,根据旱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旱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轻度干旱时,发布Ⅳ级干旱预警,经区防办常务或专职副主任批准,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5)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中度干旱时,发布Ⅲ级干旱预警,经区防指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2)区防指下发抗旱工作通知,并根据情况召开全区抗旱工作会议,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抗旱工作。
(5)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严重干旱时,发布Ⅱ级预警,经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领导、区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通报当前全区旱情和抗旱情况,分析研判旱情发展,提出抗旱应对措施,全面安排部署抗旱工作。
(2)区防指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动员全社会参与抗旱。
(3)区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指导、组织抗旱工作。
(4)区防指向区政府和市防指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市防指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申请跨区域开展应急水源调度。
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特大干旱时,发布Ι级干旱预警,经区防指指挥长批准,启动Ι级应急响应。当旱情持续发展,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区防指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防指。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领导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通报当前全市旱灾情况和抗旱救灾情况,评估旱灾损失,提出抗旱救灾措施,全面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2)区防指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动员全社会参与抗旱。
(3)区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指导、组织抗旱工作。
(4)区防指向区政府和市防指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市防指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申请跨区域开展应急水源调度。
(1)当干旱程度减轻,按相应干旱等级标准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按原程序进行变更发布。当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旱情,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已使用的物资按灾前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基础设施。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编制,及时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旱灾实际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宣传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每年至少组织培训一次。要科学合理安排课程,增强针对性,提升各级旱灾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