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 > 政策文件
关于卫滨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9 15:26 信息来源:卫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访问量:1188

关于卫滨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现将我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公布如下:

一、受理范围

卫滨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均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二、不予受理范围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

已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涉及信访、纪委监委等非营商环境服务范围的;

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没有新的证据重复投诉举报的;

投诉举报不留联系方式的;

)超出区级政府权限范围的事项;

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问题。

三、投诉举报方式

来信。邮寄地址:新乡市卫滨区发改委营商办(邮编453000);电子邮箱:wbqysbtsjb@163.com

来访。地址:新乡市卫滨区发改委营商办(218房间

来电。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2.区营商办电话:0373-2826086

  网络。网站:信用卫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网址:http://117.158.91.52:8099/

四、注意事项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下列投诉举报材料:

  1.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主体的名称、投诉事项);

  2.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3.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上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投诉举报书、授权委托书应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

  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投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微信信访
APP信访
短信信访

区委书记 李海潮 15537328017

区 长 魏海晓 18236126522

政法委书记 张胜利 18637381573

信访局局长 任中安 1350343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