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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矛盾纠纷多元调解10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1-14 18:16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4565

一、某银行与某建材公司等10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0日,某建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90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日,某实业公司等3家公司和自然人吕某某等6人分别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在担保债权最高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银行随后将900万元付给建材公司。借款到期后,建材公司以应收账款账期延长、流动资金紧张为由申请延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全部履行偿还本息义务。2020年8月18日,银行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材公司偿还欠付借款本金及利息863.74万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宝丰县人民法院当天立案后,经征询银行代理律师同意,将案件分至“法官+调解员+ 特邀调解员”的速裁快审团队。主审法院迅速安排调解员对分布在平顶山市3区2县的10名被告进行送达,指导调解员与10名被告电话沟通,并安排特邀调解员(某行政村第一副书记)协助做调解工作。8月21日,主审法官将10名被告通知到宝丰县人民法院进行调解。4家公司均称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几乎没有经营,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请求再延长两年还款。银行以已经延期一次为由,不同意再次延期。主审法官考虑疫情影响和企业经营困难客观存在,应当平等保护双方利益,遂提出分期分批还款方案。经主审法官与当事人反复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自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建材公司每月还款50万元,剩余款项在2022年1月一次性偿还完毕。2020年8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当天,宝丰县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该案顺利结案。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通过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诉中委托调解企业之间金融借款纠纷,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一起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体现在宝丰县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当天立案,而且从立案到结案仅用5天时间,大大缩短了立案审查和审理期限。取得这一成绩的原因是该院建立了“调解+快审”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不仅在乡镇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聘请当地村干部担任特邀调解员,而且在诉讼中建起了“法官+调解员+ 特邀调解员”速裁快审团队,把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全过程,充分集合专职调解和特邀调解的优势,共同做涉企纠纷化解工作。据统计,2020年1至11月份,宝丰县人民法院共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48件,其中调解105件,调解成功率30.17%,平均审理天数56天。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做法为帮助企业度过疫情影响难关,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宝丰县人民法院  供稿)

二、某物业公司与67户业主物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某置业公司在邓州市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委托某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011年前后,物业公司分别与1-7号楼、9号楼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0.9元。2013年,物业公司又与8号、10号楼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1.2元。由于小区开发时间长,物价逐年上涨,物业公司多次提出提高物业费标准。2017年10月22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同年12月31日,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统一为每月每平方1.2元,一年后缓步提高。2018年9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从2020年起将物业费调整为每月每平方1.38元。2020年初,新冠疫情突然到来,数十户业主以物业费用上涨未经过自己同意、没有入住未享受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存在过失等理由拒不交纳物业费,并成立业主维权微信群,采取聚众上访、围堵物业服务中心等方式,与物业公司各执己见,形成纠纷。2020年6月12日,物业公司分4批,将其中67户业主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交纳物业费、支付违约金等共计20余万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邓州市人民法院收到该批物业纠纷后,高度重视化解工作,经征求当事人同意,将纠纷交由诉调对接中心和速裁团队妥善办理。诉调对接中心迅速与邓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和湍河办事处党委政府共同研究,指派湍河办综治中心、司法所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化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同步联系速裁法官,商讨调解方案,一致认为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疫是首要任务,不能让业主再次聚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希望物业公司不再主张违约金。以此为基础,人民调解员多方作物业公司的工作,并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逐一了解情况,讲明利害关系和法律政策。物业公司同意调解意见后,人民调解员分别联系业主,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就物业费上涨过程、物业服务以及业主与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说明,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部分业主因为上班或者在外地等原因不能到法院参加调解,人民调解员即通过微信、网上视频系统一一沟通。经多次协商,有23户业主首先接受调解方案,交纳了物业费。有4户业主拒绝调解方案,邓州市人民法院遂于6月30日立案后交由速裁团队依法审理,并按上述方案继续做调解工作。7月19日,该4户业主同意调解方案,自愿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撤回了对4户业主的起诉。见此情况,其余40户业主也先后和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主动履行了交费义务。至此,该系列物业合同纠纷案成功化解。事后,物业公司给邓州市人民法院送来“法院调解化纠纷、为民解忧促和谐”的锦旗。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通过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成功化解系列物业合同纠纷的一起典型案例。物业纠纷看似事小,但涉及居民基本生活,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高效、便捷、低成本化解物业纠纷,平等保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让双方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是人民法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使命担当。该起案件的典型意义体现在邓州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形成了一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前后衔接、互相联动、渐次推进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流水线”,为集合多部门调解力量,就地就近快速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成功实践,也为有效防控疫情,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邓州市人民法院  供稿)

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246户业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46名业主到中原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经初步了解,该批业主分别于2016年前后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以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业主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后,房地产公司如期交付了房屋,但逾期2年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造成部分业主的子女不能就近入学,给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经走访房地产公司获悉,该小区是学区房,共有400多户,业主确实没有如期拿到房屋产权证书,公司有违约事实,可能面临1600余万元的违约责任,因疫情期间房屋销售困难,公司无力支付。

【调解过程与结果】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批纠纷后,经征得双方同意,通过“和顺中原”诉调对接中心,委派特邀调解员胡伟涛、李彩霞、孙亚贞做诉前调解工作。因涉及人数多、涉诉金额大,诉讼仅能解决违约赔偿问题,不能解决业主实际困难,且容易引发群体性不稳定事件,中原区人民法院遂指派员额法官李冬伟全程参与、指导调解,并协助办理相关外联事宜。经研究,调解员确定了三步调解法:首先,到郑州市不动产中心调查房地产公司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为查清事实、区分责任奠定基础;其次,与桐柏路街道办事处积极对接,通报纠纷情况,建议街道办事处在解决业主落户及适龄子女入学方面给予协助;第三,依托区法院、街道、社区三级多元解纷体系,成立由法官、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社区主任、特邀调解员共同参与的诉前调解工作组,召集业主代表及房地产公司共同协商解决。

经深入调查,房地产公司没有为案涉小区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是房管局与不动产中心办公系统对接不畅,信息传输有障碍。中原区法院及时向不动产中心提出司法建议,并积极协调办证时间,尽量减少房地产公司违约时长。同时,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安排工作人员在小区张贴公告,告知业主房屋产权证书办好前,凡有子女需要入学的,可到社区进行登记,由社区核实后开具居住证明,以解决业主最急切的实际问题。在此基础上,法官依照法律,结合既往判例,认真讲解违约责任划分、实际损失计算、裁判标准统一等司法规则,详细说明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调解员客观介绍房地产公司违约的原因以及企业经营现状、实际履行能力、积极配合业主办证等情况;街道办副书记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辖区经济民生协调发展等方面,劝导业主早日消除矛盾,使工作生活恢复正常状态。最终,46户业主与房地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中原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一揽子”解决了房产证办理、转移登记、违约金计算、分期支付等问题。截止2020年11月27日,案涉小区共有246户业主诉至法院,中原区人民法院通过多元解纷机制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委派调解成功并司法确认241件,调解成功金额437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一起典型案例。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力以赴保基本民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当今社会,子女入学是老百姓的操心事、揪心事,办不好就会成为烦心事。中原区人民法院立足群众需求,发现业主遇有实际困难后,不是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简单办案,切实解决群众所需所急所盼,将司法为民宗旨落到实处。二是不遗余力保市场主体。该纠纷中,虽然房地产公司违约在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因为疫情影响,无力一次性支付高额违约金。中原区人民法院严格贯彻中央政策,引导业主将心比心,体谅企业经营困难,支持企业度过难关,最终业主同意房地产公司只承担40%的违约金,并且分期支付。调解结果极大缓解了房地产公司的资金压力,为公司生存和后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供稿)

四、某建材城与400余家商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许昌市某家居建材城由河南某公司投资建设,是许昌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10亿元,面积10万平方米,商铺2500间,已入驻商户近千家。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大多数商户处于半停产停业状态,有近400家商户不交纳商铺租赁费,要求公司予以减免。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6月1日,该公司将杨某某等17家商户诉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商铺,商户按协议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后期,公司还要起诉更多未按时交纳租金的商户。

【调解过程与结果】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收到该批案件后,考虑案涉市场是当地重大投资项目、被诉商户较多、存在后续大量诉讼风险等因素,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案件交由诉调对接中心,委派调解员王发秀担任调解组长、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诉前调解工作。6月2日至8日,经过调解员共同努力,公司与商户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建安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及时听取各方意见,快速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先后用3天时间深入建材城,与公司负责人和17家商户逐一面谈,充分了解公司诉求和理由,全面听取商户答辩和意见,耐心讲解诉前调解程序的应用特点和优势,征询他们是否同意诉前调解。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调解员主持调解,诉前调解程序依法启动,迅速开展工作。

二是法理情并用,力促双方和解。在调解过程中,公司提出,商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商铺租金,构成违约,不仅应当补交商铺租金,而且应当支付违约金;商户则认为,受疫情影响无法经营,没有收入,交纳租金于理不通,支付违约金更没有道理。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调解员制定了调解方案。对公司着重强调四点:1.疫情是天灾,灾难面前大家应当相互体谅,携手共渡难关;2.从法律上讲,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商户受疫情影响未按合同交纳租金情由可原;3.从政策方面讲,国家倡导减免疫情期间商户的房屋租金;4.建材市场投资巨大,涉及公司长远利益,只有保住商户才能盘活市场,要着眼长远、“放水养鱼”,不能因小失大、“竭泽而鱼”。对商户着重强调三点:1.按照法律规定,不按合同约定交纳商铺租金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商户和公司分担,可以减免一定租金,但按照公平原则应有一定限度;3.建材城是许昌市重点项目,发展前景良好,要把握机遇,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经过调解员反复做工作,公司最终同意减免三个月租金,不再主张违约金,商户按时交纳三个月之后的租金。但考虑建材城是新建市场,经营效果不理想,最初只有9名商户同意与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并经建安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三是继续深入工作,渐次扩大成果。9名商户与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后,调解员又多次到建材城与其他8名商户开展一对一调解,结合实际面对面做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示之以法。其中,有3名商户远在外地,调解员引导他们通过调解平台线上视频调解,不厌其烦地做释法明理工作。在调解员齐心努力下,剩余8名商户也与公司签订了相同的调解协议,并经建安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其他400多家商户见公司与17家商户的纠纷得到快速处理,而且结果公平公正,纷纷与公司达成合意,自觉交纳了三个月之后的租金,一个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涉众型纠纷终于在诉前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通过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扎实开展“六稳”工作,认真落实“六保”任务的一起典型案例。案涉市场是当地重大投资项目,不仅投资大、面积大、吸纳商户多,而且政府、公司、商户期望值高,预期效益好。如果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大量商户退出市场,建材城就可能成为“烂尾”市场、“半拉子”市场。不仅各方预期会成为泡影,而且将引发更多矛盾纠纷,既影响经济发展,又危及社会稳定。建安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迅速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最终实现了一调多赢的工作局面,全面稳定了公司的投资预期,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从调解员了解情况看,案涉建材城既是资本投资场所,也是当地居民就业场所,商铺和收发建材活动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如果纠纷得不到快速处理,公司和商户长期处于诉讼中,不能正常开展经营,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势必受到影响,大量居民有可能失去就业机会。纠纷的成功化解,有效缓解了疫情带来的就业压力,对快速恢复当地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供稿)

五、某公司与600余户业主委托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清丰县某管理公司在县产业聚集区投资建设64000平方米的城市广场,开发商铺900间。管理公司将商铺出售给业主,业主与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委托公司对外出租,公司提取10%的租金作为管理费,90%的租金按月交给业主。经过几年的经营,城市广场共吸纳600余户商户,逐步发展成为集建材、电汽、服装、娱乐、餐饮、幼教于一体的繁荣商业区,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获取了可观的经济效益。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商业区的正常秩序,商户被迫停止经营,收入大幅下降,无力支付租金。管理公司根据疫情影响和国家助力复工复产的政策,向业主提出以延续租赁合同形式,免除900间商铺两个月租金200余万元,但业主不同意,要求管理公司支付全额租金。双方各执己见,形成纠纷。2020年3月份,业主到清丰县综治中心信访,最多时每天80多人,其他业主通过微信群联络支持,给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调解过程与结果】

清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访、诉、调”对接机制,将纠纷交由清丰县综治中心妥善化解。清丰县综治中心是清丰县委、县政府建立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构,集信访、调解、诉讼于一体。该县信访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均在此常驻办公,对群众信访诉求进行诉前化解、诉调对接和速裁快审。

综治中心将纠纷委派给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同步联系速裁法官,共同商讨调解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的工作指引》,速裁法官、人民调解员研究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遂提出管理公司承担一个月租金损失、业主承担一个月租金损失的调解意见。人民调解员以该调解意见为基础,连续作业主、公司的工作,最终促成560户业主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其余41户业主不同意调解意见,于5月27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足额支付两个月租金。清丰县人民法院将该系列案件分流至速裁中心,三位速裁法官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做调解工作。期间,又有6户业主与管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其他不同意调解的35户业主,速裁中心指定一名法官进行示范诉讼,依据调解意见制作判决书,判决管理公司支付一个月租金。判决后,35户业主均服判息诉。至此,该起因疫情引发的600余户业主、900间商铺、200余万租金系列纠纷案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通过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一起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清丰县综治中心是当地党委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成功典范。该中心以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为目标,以矛盾有人管、纠纷一站办为抓手,集访、诉、调于一体,为老百姓提供一个说事讲理、解决问题的平台。而支撑这一平台的重要力量是诉调对接机制。对于基层社会发生的矛盾纠纷,中心坚持能调则调、能调快调,不能调或者调不成快速立案、快速审理,老百姓来到这里能够找到人、说着话、办成事,不用在党委、政府和法院之间来回跑,不仅提高了解纷效率,节省了当事人时间,而且有效防止了矛盾外溢上行,对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良好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人民法院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中起着托底保障作用。在这条“访、诉、调”对接机制上,清丰县人民法院担负着托底和统一调处标准的作用。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不成的,清丰县人民法院要快速接收案件,立案导入诉讼程序,并且保持诉讼调解和判决结果标准与诉前调解标准一致。这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支撑,也是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清丰县人民法院  供稿)

六、陈某某等43名农民工与某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陈某某等43名农民工到某食品公司从事拣枣工作,双方约定陈某某等人的工资按工作量计算,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因经营效益不好,食品公司一直未给43人发工资,至2019年5月,共拖欠3-5月份工资29.87万元。经讨要无果,43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申请。2019年11月2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等理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20年1月16日,43人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与结果】

新郑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批纠纷后,考虑涉及多名农民工工资,经征得双方同意,将纠纷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委派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特邀调解组织进行化解。期间,新郑市人民法院派出专业法官跟踪指导并参与调解。经与食品公司多次沟通和双方多次协商,2020年2月3日,43人与食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食品公司同意从2020年1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按拖欠农民工工资比例分批支付43人工资,直至全部支付完毕。2020年2月24日,根据当事人双方申请,新郑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行政调解与诉讼无缝对接,成功为农民工讨回工资的一起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体现在诉前调解具有就近、快速、低成本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优势。诉讼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与诉讼相比,诉前调解具有距矛盾源头最近、发生时间最短、使用程序最简单、处理风险最小、投入成本最低等特点,对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讨薪和批量纠纷非常实用。诉前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其前端对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等社会调解组织,诉调对接中心根据纠纷性质选择相应调解组织进行委派调解,最大限度调动社会调解资源化解矛盾纠纷;其后端对接司法确认、诉讼调解、速裁快审等司法程序,可以为诉前调解成功的纠纷出具司法确认书,赋予其法律强制力。本案中,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托较为成熟的诉前调解机制,成功化解并司法确认43名农民工与食品公司的工资纠纷,是众多诉前调解案件之中的典型范例。

(新郑市人民法院  供稿)

七、秦某等与220户村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偃师市人民法院法官按照当地党委要求,开展法官进基层活动中发现某村发生一起涉众型矛盾纠纷。2013年9月,该村220余户村民分别与秦某等5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500亩土地承包给秦某等5人种植核桃,承包期17年,每亩租金500元。2020年初,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核桃的运输、销售出现问题,秦某等人无力支付租金,遂提出以核桃树抵扣租金。村民不同意,坚持要求如数支付租金,并由承包人铲除核桃树,恢复土地原状。双方一时陷入僵局。

【调解过程与结果】

偃师市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认为纠纷涉及村民较多,当即向市委政法委汇报。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矛盾化解联调机制,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牵头,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参与,组成由速裁法官、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律师、乡镇干部共同参与的调解小组,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相关村民组长作为群众代表参加调解。

速裁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先向村民讲解法律,指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分担;鉴于承包商已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建议双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每亩租金降至400元,2020年的核桃由村民自行采摘销售以弥补损失。在此基础上,调解小组成员逐人逐户做工作,向村民讲明法律、政策、利害关系。经过努力,其中110户村民与承包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另有110户村民因承包人不能当即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根据双方申请,偃师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司法确认书。至8月10日,在调解员的跟踪督促下,剩余的110户村民从调解员手中拿到了期盼已久的土地承包金。至此,涉及2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列纠纷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诉前发现并通过党委领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功化解涉众型矛盾纠纷的一起典型案例。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在于矛盾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这起纠纷被发现时,当事人还没有到人民法院起诉。被发现后,偃师市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报告,由当地党委政法委启动矛盾化解联调机制,调集各方力量共同解决。这种集矛盾纠纷日常排查、快速响应、多方联动、提前干预于一体的稳定的工作机制,对于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诉讼增量具有重要作用,是发展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成功典范。同时,该案例也凸显了法治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保障作用。联调机制启动后,偃师市人民法院首先做法制宣传工作,向争议双方讲解法律知识,让他们明白对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然后再结合纠纷情况提出双方分担的处理意见,为解决纠纷划出了界限,奠定了基础。调解成功后,不仅引导承包商当即履行,案结事了,而且在承包商无力履行情况下,为110名村民出具司法确认书,告知村民,如果承包商不履行调解义务,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调解协议有了法律保障,110名村民吃上了定心丸,最终使这起涉众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圆满解决。

(偃师市人民法院  供稿)

八、刘某家属与焦作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刘某在工作中从高处坠落紧急送往焦作市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全身多发骨折,医院全力救治,刘某最终脱险,不久出院。2020年8月5日,刘某又到该医院拆除固定钢板时,术中突然血压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家属不理解、更无法接受,认为“一年前那么大的事故还能把人救活,现在仅为取钢板却把人治死了”,当天下午2点,死者家属20余人聚集到医院讨要说法。

【调解过程与结果】

8月5日当天,该医院第一时间联系焦作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委托医调委进行调解。医调委迅速与山阳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结对”法官联系,请其参与调解小组调解并进行业务指导。调解小组到达现场后,立即安排医院封存病历,组织医患双方选派代表座谈,并安抚家属情绪。经过近五个小时的沟通、释法明理,刘某家属同意由法院和医调委共同主持调解。

8月10日,调解小组召开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等参加的专家评鉴会,对医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分析,并邀请家属代表参与旁听。经多方论证,专家组认定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来自自身,但医院对刘某多发骨折严重创伤术后有肺栓塞可能认识不足,术前检查不够,有一定责任,属于次要原因。经过法官和调解员多次面对面、背对背做工作,讲明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赔偿的范围以及计算标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刘某家属390665元。后经双方申请,山阳区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医院随即将赔偿款交付给刘某家属,该纠纷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功化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一起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人民法院与当地行业调解组织医疗调解委员会建立了稳定的诉调对接机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第一时间介入,迅速开展工作,并发挥各自优势,依法有序化解矛盾纠纷。据了解,焦作市较大的医院多数坐落在山阳区,2015年3月,在焦作市委政法委领导下,市卫健委、司法局、市中院参与,成立市场化独立运营的焦作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设在山阳区。该组织成立后,山阳区人民法院主动对接,按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各部门分工协作要求,探索构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调处机制,综合施策提升医疗纠纷化解水平,公正高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使得大量医疗纠纷化解在诉前。2017年以来,山阳区人民法院与市医调委协作共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920起,调解838起,调解成功745起,调解成功率88.9%,司法确认562件,调解不成进入审理程序60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供稿)

九、张某某与魏某家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2日14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一辆大客车行驶至新洛路温县段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魏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魏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死亡。2020年12月31日,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为赔偿事宜,形成纠纷。

【调解过程与结果】

2020年1月2日,温县交警部门将该起纠纷移交县“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进行调解。处理中心接收案件后,当天分派给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安排温县人民法院常驻法官进行业务指导。

调解员通知双方到场后,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要求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并赔偿40万元。而张某某仅同意赔偿14万,理由是魏某系农民,已77岁,按法律规定,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不超过15万,且自己的车辆入有保险,保险公司会赔偿受害人损失。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虽多方劝说,但收效甚微,遂邀请常驻法官协助调解。法官先向受害人家属逐条讲解交通肇事罪相关法律规定,让其明白张某某的行为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后向张某某讲解2019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告知其文件施行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时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标准,一律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同时,调解员联系驻处理中心的保险公司联络员,请其提前介入审核受害人花费等保险事项,初步判断理赔数额,确保在张某某先行赔偿后按时得到保险理赔。经过法官释法,张某某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认为对方要求赔偿数额过高。1月3日,调解员又邀请双方所在村支部书记到场帮助调解。经了解,受害人一家生活十分困难,而张某某的客车在事故发生后被交警部门查扣,无法营运,又出现营运损失。根据受害人家属所受损失、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经多方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19.5万元并当场履行,该起纠纷在2天内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通过“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成功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一起典型案例。“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是人民法院与公安、司法、保险等机构建立的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专业化解纷机构,有的在交警部门设立,有的在人民法院设立,有的单独设立。其特点是统一赔偿标准、贯彻调解理念、就近就地快速化解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免费解纷服务。同时,全省建成统一的“道交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线上运行,并与人民法院办案系统对接,调解成功的可以线上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快速立案,形成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立案审判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自主申请调解,交警部门或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派调解。2019年以来,温县“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648件,调解成功402件,调解成功率达62%,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温县人民法院  供稿)

十、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新乡市辖区40余家KTV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8日,新乡市卫滨区法院收到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0余份诉状,起诉新乡市辖区40余家KTV侵害其著作权。原告称其是某电视台音乐节目的著作权人,对歌曲节目进行了版权登记,新乡市辖区40余家KTV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营业场所点播设备中收录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要求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

【调解过程与结果】

2020年8月3日,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将该批案件委派新乡市知识产权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进行诉前调解。8月7日,该中心主持调解,并邀请卫滨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法官、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责人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原告了解到4家KTV由于受疫情影响已经停止经营,决定撤回起诉,对其他36家KTV坚持起诉,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知识产权团队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被告释明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和我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原告撤诉5件,调解成功24件,依法判决7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通过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一起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与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组织建立常态化联系,通过“调解+快审”模式,迅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20年7月,中国(新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新乡市挂牌成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中心同步设立。中心设立诉调对接窗口、调解室和审判法庭,知识产权纠纷由诉调对接窗口受理,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入立案程序,在中心开庭审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立案、审判等一站式全流程的解纷服务。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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