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0/4/20 0:00:00 | |
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卫政办〔2020〕3号 | |
发文机关: |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4/20 0:00:00 |
有效性: |
【有效性】:有效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卫滨区加强市区市政园林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卫滨区加强市区市政园林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区市区内市政园林设施管理养护工作,保证市政园林设施完好,为群众创造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杜绝管理养护中出现界限不清、责任不明、管理脱节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新乡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加强市区市政园林设施管理养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园林设施管理养护责任划分
(一)市政设施养护管理
1.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纳入背街小巷台账或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道路、污雨水管道、路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同时,指导平原镇、各办事处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工作,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
2.城市建成区各镇办: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未纳入中心管养的各村、社区背街小巷的道路、排水、路灯照明等设施的管理由各镇办负责。
3.对住宅小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由辖区各镇办负责。
4.其他区域。在建市政工程以及建设完成后没有办理竣工移交的工程均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依附市政道路建设的桥涵、排水管渠和各种地下管线、检查井等设施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对纳入背街小巷台账的道路新建、扩建、翻修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年期间,在工程项目质保期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工程质量原因出现的相关问题均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质保期满时,由辖区各镇办承担管理养护责任,三年后各镇办提交申请办理管理养护移交手续,由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承担管理养护责任。
(二)园林绿化设施管理养护
1.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照市级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零星绿化等项目的建设。结合辖区各镇办提出的各自辖区范围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等补植补栽和改造提升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项目建设和改造提升。新建、改造提升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工程项目管养期内,施工单位仍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管养责任。合同约定管养期满时,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及时与绿化工程项目所在地各镇办办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养护移交手续,由绿化工程项目所在地各镇办承担管理养护责任。
2.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3.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由辖区各镇办负责。
4.城市建成区范围已建成公共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化、零星绿地等全部移交各镇办负责管理和养护。以各镇办为实施主体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各镇办负责管理和养护。
5.城市在建绿化工程以及建设完成后没有办理竣工移交的工程均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6.各镇办对辖区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的违法行为负监督责任,对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报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管部门。
二、市政设施新纳入中心管养移交程序
(一)新纳入中心管养的条件
新纳入中心管养是指按照本通知关于明确辖区内市政园林绿化设施养护管理责任的分工,以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主体,由区财政列支市政设施维护专项经费,对城市建成区内由区财政投资(含财政性资金)的新建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管理。因商业开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因素,由开发企业投资配建的市政设施不在中心管养范围;使用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后,可纳入中心管养。
(二)新纳入中心管养的范围
新纳入中心管养的市政设施主要包含:辖区内背街小巷规划红线内的车行道、人行道、污雨水管网、桥涵、照明设施等。
园林绿化设施原则上由辖区各镇办负责管理和养护。
(三)新纳入中心管养的移交程序
1.前期工程资料审核
对上述计划纳入中心管养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工程开工前两周内,建设单位须将工程基本情况、设计图纸、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报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审核。
2.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市政设施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向区市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主管部门提交移交申请和工程有关资料。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移交手续办理。
3.工程交接后管养时限
市政设施项目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工程质量原因出现的相关问题均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三、落实市政园林绿化设施养护管理经费
(一)纳入中心管养的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经费,由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维护经费金额,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城建维护费预算。区财政部门依照年度预算指标和养护维修进度核定后足额拨付养护维修资金。对新纳入中心管养的市政设施,建立正常的养护管理经费增长机制,每年按照新增市政设施数量、内容,增核市政设施维护费。
(二)各镇办在本级财政中列支相应的养护管理费用,用于其负责的市政园林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强化市政园林绿化设施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镇办、单位要根据明确的市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区域,全面做好市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区域不明、职责不清、交叉扯皮和管理“盲区”等问题。要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市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队伍,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责任区域市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任务的落实,切实提升市政园林绿化设施管理水平。
(二)严格养护管理标准。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全面完善长效管理体制机制,市政道路、路灯、桥梁、城市雨水、污水管道及污水、排涝泵站、城市绿地等市政园林设施的养护维修标准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执行,切实提升养护管理质量。
(三)强化奖惩考核监督。坚持专项考核和目标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考核由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对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镇办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市政园林养护管理工作不达标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严肃追究责任。通过奖优罚劣,有效推动市政园林设施养护管理工作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