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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镇、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卫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7月24日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卫滨区人民政府
2020 年8月1日
卫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区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的准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区长因公外出、休假期间,由区长或区长指派其他副区长代行公务接待、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八、区长离新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区长交办的事项。
十、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各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做到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充分发挥产业基础、交通区位、科教人才、先进医疗等资源优势,积极打造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创新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新优势,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三个体系、三个机制”,持续抓好产业、用地结构调整,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放管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服务,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坚持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季度集中学法不少于一次。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十一、起草政府规章制度等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确立的规章制度等文件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区政府规章实施后要由区司法局牵头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司法局负责对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创新的重大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各类总体规划、重大专项规划;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建设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区政府规章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以区政府为主体(以区政府名义或受区政府委托)对外签订的协议,或以区直部门(区政府派出机构)名义签订,但需要区政府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协议,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省、市、区相关规定。主办单位要切实做好资质信誉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本单位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要加强对协议条款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的审核把关,广泛征求意见,由区司法局审查把关,报经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区长批准。重要的协议,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经集体研究决定签订的协议,由区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二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做好政策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三十四、积极回应关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
对于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政务舆情,要做到快速介入,全程跟踪,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演变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事实真相,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五、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建立健全重点任务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专案专人专班专责及重点工作台账“三单四专一台账”工作机制,主要领导挂帅出征,实施挂图作战、挂牌督办,确保重点工作项目化、项目推进台账化、台账落实机制化。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在新时代要有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组成(党政分设部门为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宏观调控措施,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和省、市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九)讨论决定由区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项;
(十)讨论决定区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区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重点工作,主动谋划、策划议题。定期研究经济运行、重大项目建设、民生实事、安全生产、“三大攻坚战”等重点工作。
四十四、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不得再由副区长委托其他人员召开研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区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市政府专项会议、市直部门行业性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贯彻市直部门召开的行业性会议精神,由区直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区长、副区长原则上不参加会议,视工作需要酌定。
严格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区政府成立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涉及区政府领导在议事协调机构任职、分工调整的,需报区长审批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其他人员调整的,由担任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区领导审批同意。调整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同志的,需以区政府名义进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不得自行调整。同时,议事协调机构研究的重大事项,需按程序上报区政府。
四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收集后报区长、分管副区长。副区长主持召开的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副区长事前报区长审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其中由区长主持召开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签发;由副区长主持召开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区长的工作,要进行会签。
四十六、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区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四十七、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区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须本人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报请区长批准后,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不能出席副区长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向副区长报告。
四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减少各镇办和区政府各部门陪会,全区性会议需通知主要负责人参会的,须报经区长批准。
全区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九、区长的公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区长。涉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委办公室沟通对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区长、分管副区长,并报区委。
副区长出席会议、公务活动需报区长审批的,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区长、分管副区长批准。
未经区长批准,副区长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社会团体举办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各镇办、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禁止越级行文,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级以上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一、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未反馈的,由征求意见单位上报区政府办公室文秘室,进行提醒并督促,对再次未及时反馈意见的单位,视为无不同意见,并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计入年终考核。
五十二、对各镇办、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区长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要协助分管副区长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五十三、区政府制定的规章、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市政府、区委报送的上行文,与市政府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五十四、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区长按分工审核,报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区政府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区政府批准。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和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镇办、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因事请假的,需按规定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再履行报备手续。严禁未经批准外出,未经批准外出的要依纪追究责任。
五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区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保持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在矛盾冲突面前敢于迎难而上,在危机困难面前敢于挺身而出,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坚决斗争,以斗争精神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落实、卫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除区委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等活动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区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