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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2018〕70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卫滨区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卫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7日
卫滨区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大病患者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有效贯彻落实《卫滨区健康扶贫工作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大病救助基金,为保障基金有效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使用对象为卫滨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三条 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大病救助基金制度,有效提高大病医疗补偿比例,减轻城乡居民患重特大疾病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负担;增强大病保障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为社会各界的捐助搭建有效平台,充分发挥社会扶贫救助的潜力和作用。实行全区统筹、专款管理、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第四次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大病救助基金的互补,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精准扶贫、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突出政府在大病扶贫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筹资渠道如下:
1.区财政按每年50万元预算补助,如年度资金有缺口进行追加;
2.区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捐款;
3.引入国内社会公益基金;
4.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其他合法来源。
大病救助基金每年适时组织集中捐赠,平时随时接收捐赠。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每年按大病救助基金总额10%提取大病救助基金风险金,以应对大病人数突然增加、大病救助基金筹资不畅等引发的总额不足情况。
第七条 基金使用对象因大病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时,先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保险报销,民政、红十字、残联等渠道合理救助,在此基础上,大病救助基金按照合规个人自费部分在30000元以下者由大病救助基金按90%报销;合规个人自费部分在30000元以上者除个人承担3000元外,剩余部分大病救助基金全额支付;合规个人自费部分在50000元以上者由大病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救助;慢性病报销后合规个人自费部分按95%给予报销。
第八条 大病救助基金不支付下列情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1.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未按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受到的伤害,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事故,整形整容就医等。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3.因未缴费、违规等原因停保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4.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费用;
5.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成立卫滨区大病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全面统筹管理大病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由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管理基金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卫滨区大病救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管理,基金管理专户设在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基金结余部分滚存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大病救助基金信息系统,并建立台账,对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案,材料齐全,数据真实。
第十二条 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拟开展的救助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套取救助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大病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本人或直系亲属向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提交救助申请,填写《卫滨区大病救助基金申请表》,申请人同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相关证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凭证;大病保险结算单;卫滨区健康扶贫救助保险结算凭证,民政及其他救助和保险报销凭证;银行账号;二寸彩色照片2张。
第十六条 申请时效:
1.本办法实施以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2.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大病救助。
3.一年多次住院治疗(含门诊大病)的费用累计为当年救助,跨年度的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含门诊大病)的费用累计为第二年度救助。
4.救助对象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次年1月31日。
第十七条 审批: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对救助对象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卫滨区大病救助基金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后,按相应比例确定救助金额,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注明原因后退回,并告知申请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救助资金公示及发放: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过大病救助基金专户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大病救助基金实行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建立“预防、救助、扶贫”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注重预防,保障大病,促进健康精准扶贫。
区民政部门要全力支持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工作,运用多种模式,将民政救助资金重点向大病患者倾斜,提高大病患者在享受救助中的占比。
区财政部门要将区财政预算部分及时划入区大病救助基金专户,并为保障此项工作开展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避免过度医疗,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区大病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各定点医疗机构依规使用基金精准施治用药,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积极做好大病救助基金使用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补偿工作;负责将计算好的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号。
区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报区大病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符合救助政策的贫困人口把关确认工作。
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区残联等社会团体要全力协助筹措资金,支持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工作。
平原镇政府要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大病基金救助政策,做好辖区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公示工作。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把大病救助工作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及长远规划。区人社、财政、民政、卫生计生及残联等部门务必把大病扶贫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每一个环节工作都得到有效落实。要深入一线搞好调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大病救助基金在救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注重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实施大病救助基金救助的目的、意义和实施办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使大病救助基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鼓励和倡导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踊跃捐款。
第二十二条 强化监督检查。区纪委、审计、财政等部门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滨区大病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卫滨区大病救助基金领导小组
2、卫滨区大病救助基金申请表
3、卫滨区大病救助基金审批表
附件1:
卫滨区大病救助基金领导小组
组 长:刘 威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姬 泓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李卫东 区财政局局长
李新生 区卫计委主任
丰伟亮 区农委主任
张 弘 区民政局局长
张建胜 区残联理事长
张 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邢黎明 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全面统筹管理大病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邢黎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大病救助基金日常事务。
附件2:
卫滨区大病救助基金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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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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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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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或家属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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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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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基金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卫滨区大病救助基金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元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乡镇 |
村别 |
联系电话 |
开户行 |
银行卡号 |
参与救助费用 |
实际救助费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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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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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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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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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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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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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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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新农合管理办公室 卫 计 委
意见(盖章) 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