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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办〔2016〕102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 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卫滨区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贯彻执行,确保我区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
卫滨区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其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新政文〔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区政府及区各部门所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年度工作考核和聘期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年度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统一组织。年度工作考核根据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聘请单位的考核结果,并结合区司法局的意见予以评定。考核结果作为聘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聘期工作考核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于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前30日内,经聘请单位申请进行。聘期工作考核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年度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40分)。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请单位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0分;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或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一次扣10分;4.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的,酌情扣分。
(二)规范执业考核(20分)。1.未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2.聘期内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3.聘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20分;4.每年未提出两条以上专项建议的,少一条扣3分。
(三)遵守纪律方面(20分)。1.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一次扣5分;2.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3.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一次扣5分。
(四)奉献社会方面(10分)。无故不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法律援助、信访接待或法制宣传等活动的,一次扣2分;不积极参与全市律师行业倡导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扣2分。
(五)加分项目(10分)。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2.服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到好评的,一次加2分;3.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六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满85分)和不合格(不满70分)三个等次。
政府法律顾问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年度工作考核等次。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年度工作考核,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向聘请单位提交本人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各聘请单位按照年度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本单位所聘法律顾问认真逐项进行评查。并于当年12月21日前将评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八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考核,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一)查看工作台帐。根据各聘请单位报送的台账记录,综合评定,审核确认;
(二)参考聘请单位的考核结果,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排名;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区司法局以及所服务部门对所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会议的方式,分别听取政府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和建议;
(五)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进行考核。
第九条聘期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政府法律顾问两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聘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予以表彰。
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有一次为不合格的,其聘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聘请单位与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解除合同,必要时可以要求聘请单位解除合同。
第十条本办法自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