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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办〔2017〕20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卫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2号)、《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31号)文件精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全面构建“家庭尽责、源头预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重点时段排查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侵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提高执行力,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建立由政府领导担任总召集人,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台账式动态管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问责机制,及时解决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解决服务农村留守儿童“最后一公里”问题。
2、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落实监护人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或依法取消其监护人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
3、加强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履行统筹协调、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责任。落实乡镇(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三月底前,要重新对辖区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摸底排查,弄清底数。各镇(办)、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留守儿童情况排查、台账建立、救助保护等职责,加强家庭监护法治宣传并对家庭监护进行监督指导。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区民政局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4、推动社会参与。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家长”关爱帮扶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帮助援建爱心家园和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等关爱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促进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要给予表扬,必要时可给予适当奖励。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单独居住无人监管留守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离家出走、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况,必要时将留守儿童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或就近护送至其他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实施保护。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构建评估帮扶机制。各镇(办)要会同区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4、强化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要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5、实行重点时段排查机制。要加大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开展法治和安全辅导报告,增强留守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的自我防范意识。在寒暑假前,教育部门要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责任制,督促监护人担负起留守儿童假期安全责任。民政、公安、教育、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儿童的排查,可根据情况适时组建关爱儿童假期巡查服务队、危险地点地段排查队、安全防范宣传队、维护合法权益服务队、学习生活帮扶队等,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救助干预等保护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三)提升能力、标本兼治,着力从源头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
1、强化关爱阵地建设。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水平。推动和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寄宿制学校等关爱保护设施建设,改善关爱服务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要。充分发挥“留守学生之家”“爱心家园”“妇女之家”等关爱阵地作用,改进完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关爱服务阵地和活动场所,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全覆盖。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等关爱服务设施,要按照有统一标识、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备、有人员管理、有儿童档案、有活动计划、有活动台账、有经费保障的标准建设。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要与基层文化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发挥基层文化中心的多重服务保障作用。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履行关爱保护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强化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水平。各镇(办)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认真开展监护监督、救助保护等工作,组织开展对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照料、干预等具体服务工作。加大相关专业社工和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
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设、阵地建设、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4、加强源头预防治理。要在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加大对农民工家庭帮扶支持力度,为农民工家庭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逐渐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使农民工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新增普惠性幼儿园,落实和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大力发展区域经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完善城乡均等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扶持农民工和企业家返乡创业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鼓励居家灵活就业,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当前的脱贫攻坚、保障民生结合起来,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
(四)强化督查、营造氛围,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1、夯实基础,掌握实情。各镇(办)要统筹安排部署,对所辖区域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全面的摸底排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情况汇总、督促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托现有的信息系统抓好农村留守儿童的信息收集、审核、报送等工作。要明确具体要求、步骤、方法,集中时间、人力,切实做到不漏一户、不错一人,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为研究制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落实关爱救助和干预保护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点宣传内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慈幼爱幼的传统美德,引导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弘扬正能量,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网络管理,避免对农村留守儿童产生不良影响。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全面提高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
3、加强督查,强化问责。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督查方案,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数据统计台账季报、年报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进行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通报批评,一督到底,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要通过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定期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及时发现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解决,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