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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办〔2017〕10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原镇、区直有关部门:
《卫滨区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滨区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
管护机制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制度改革和运行管护机制创新,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农村稳定发展,充分调动村集体组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兴修和管护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加快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机制,根据《河南省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水农〔2015〕17号)、《河南省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项目建设方案(2014—2016)的批复》(豫水农〔2015〕38号)及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小泵站、小水闸、坑塘、河沟、机电井、末级渠系等国家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设和管护。
第三条 按照“鼓励创新、协调推进、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探索不同类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的有效途径,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总目标。
第二章 试点工作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卫滨区改革试点工作的内容为:
(一)实行建管一体化;
(二)建立项目建设管理公开公示制度;
(三)探索完善项目补助方式,积极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建设模式;
(四)产权确权和移交;
(五)建立“工程产权所有者筹集为主,政府绩效考核进行奖补为辅”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的长效机制;
(六)探索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竞争参与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护;
(七)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户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运行维护、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范围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
(二)灌溉渠系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量测水设施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设施;
(四)配套桥涵闸建筑物工程: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的农村河道配套建筑物;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排涝沟道、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1000KW)配套建筑物;生产桥(跨度<
第六条 试点工作原则
(一)建设原则:“先建后补、自愿申报、建管一体、决算审计、高效节水”;
(二)奖补原则:“以奖代补、据实奖补、财政直补”;
(三)建管同步原则:“谁投资、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
(四)管护原则:“工程产权所有者筹集为主,政府绩效考核进行奖补为辅”。
第七条 公示内容及实施时间。
试点项目实行公示制,选定的项目在乡镇、行政村进行公示,含工程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来源、补助比例、监督电话等。
实施时间:
第三章 产权制度改革
第八条 明确试点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按照原所有权归属和工程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用水户协会所有;跨乡镇、跨行政村的工程归上一级政府所有。
(二)新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权归属。对财政补助、个人或集体共同投资新建的工程,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股份制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乡镇或村集体所有。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财政补助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建的工程,使用权可以委托给生产经营主体。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地域内小型水利设施,原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以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流转方;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拥有使用权,也可以委托给相关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
第九条 规范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所有权、使用权。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取得使用权后,承担承包经营期间内工程资产保值义务,原所有权人也可以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期内通过新建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的,承包期满后可按拥有所有权的比例,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
(四)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之后,承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原有功能和用途,其中含有国家投资的工程在所有权流转之后原国家投资部分转让收入,由区、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继续安排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五)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时,应当进行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有关买卖、承包、租赁、赠与合同等权属转移证明材料;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投资改、扩建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第十条 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两证一书”(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制度,试点先行,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章 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试点乡镇于每年的11月份按实际需要组织相关实施主体进行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要符合区级农田水利规划、水资源条件、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实际需要,充分尊重受益主体意愿,按轻重缓急有序推进。
申报程序:
(一)村集体或用水协会负责辖区内实施主体的申报工作,分类汇总后上报乡镇水管站。实施主体需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二)乡镇水管站初步审核、筛选、分类汇总后报区水利局;
(三)申报材料。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申报表。包括具体工程名册、地点、
现状、建设内容与规模、资金筹措方案(须包含自筹资金或劳务
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建后管护方案等。
2.申报主体代表签字、盖章的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承诺书。
3.申报主体为村、组集体的,须提供“一事一议”等民主决策材料;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者协会或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其他企业和个人的,须提供有效的登记注册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4.申报项目的现状照片,点状工程要能反映项目全貌,线状和面状工程选取不少于3个典型位置,能反映近期真实情况,并用GPS定位。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审批、实施和验收。
项目审批
(一)区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统一评审,批复、然后选取试点进行实施;年度实施方案要明确各类工程的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主体、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并做好有关项目的专项设计或分类典型设计,列出各类工程的名册及主要指标。
(二)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主体须报请所在乡镇水管站进行原始断面测量并标注GPS坐标定位。
项目实施
工程实施中的沟、管槽开挖,土方开挖,回填,少量浆砌石垒砌等较简单的工程,可由项目申报建设主体自行组织实施建设;灌溉机电井、田间输水管道、量测水设施、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设施、水闸、泵站、生产桥等工程,由申报人自主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实施建设,申报建设主体须与专业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合同(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并报区水利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验收
工程完成后,按照乡级初验、区级验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1.乡镇初验。项目实施主体自主建设完成后,申请所在乡镇验收,并由区审计局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水利站、自主建设主体、参建单位进行初验;
2.申请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各乡镇水管站将项目资料整理成册,上报区水利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并提出区级验收申请。各乡镇申请区级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承包合同(协议);
(3)签字盖章的验收卡(一工程一卡);
(4)年度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汇总表;
(5)工程管护方案;
(6)工程建设前后同一视角照片。
3. 区级验收。区级水利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对完成工程总量少于计划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虚报瞒报的,不予通过,并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到位。
第五章 工程运行管护
第十三条 明确管护主体
1.落实工程管护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
2.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工程管护主体须履行所签订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书》所载明的管护责任,负责筹集管理经费,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因地制宜,创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模式。
(一)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采用物业化管理思路和市场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事项交由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
(二)水利专业合作社管理。由农民按照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组建,从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以及灌溉、排水等管理工作。
(三)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由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建,主要从事农业供水管理,实行自我管理。
(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小型水利工程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由其自行负责工程管护。
第十五条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使用权人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试点工作建设和管护资金的补助范围:自筹资金、自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农户、联户、村集体,以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用水户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涉及工程量以第三方审计决算报告为依据,对项目的直接工程费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管护专项基金支付实行申报制。试点工作期间,对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明确,能够保障农田水利设施正常、长效运行的用水户协会,采取“据实申报、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奖补。由用水户协会据实申报,区水利局进行绩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安排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其他奖补资金实行财政直补。按照区水利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验收结论进行补助,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直补方式直接拨付到奖补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奖补。
第二十条 试点工作期间,政府购买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采取政府采购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确保价格最低、质量最好、服务最优,减少行政成本。购买范围主要包括专业化工程管护服务及建管项目涉及的设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材料随机抽查检测、技术咨询、审计决算、质量监督员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项目法人要按照项目考核验收要求组织实施。区水利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各乡镇督查指导和经常性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整改。奖补资金只能用于没有享受过区级及以上资金补助的水利工程设施项目,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奖补资金用途,不得重复补助,严禁套取奖补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建立工程档案,载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决算审计金额,产权及使用权,管护主体,隶属关系等,由水利部门负责统一存档,安排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区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等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要将年度实施项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