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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办〔2017〕11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原镇、区直有关部门:
《卫滨区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滨区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村集体组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兴修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加快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步伐,促进农业农村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整合、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改革创新的原则,对自筹资金、自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村集体、承包农户,以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用水者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财政奖补。
第三条 财政奖补范围为纳入全区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规范及年度实施方案的小水库、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末级渠系等七类重点小型水利工程。
第四条 财政奖补资金来源主要是整合小农水重点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现代农业发展,以及省、市财政设立的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 整合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需根据本部门规划填报“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年度任务和投资额,报区水利局统一汇总。
第六条 区级以上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适用于区政府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计划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
第七条 平原镇根据全区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年度计划,按实际需要组织相关实施主体进行申报工程实施,水利站负责初步审核、筛选、分类汇总,由区水利局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复,并报省、市水利、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实施主体申报奖补资金,平原镇汇总后报区水利局,由区水利局组织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工程量测算以工程实施前的原始断面为基准,原始断面由具备丙级以上资质的勘测单位提供。
第九条 奖补专项资金支付实行申报制,并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由区水利局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奖补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竣工质量检测、竣工决算审计事务所等单位)。
第十条 年度实施方案中的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护资金由村集体、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管理者据实申报,经区水利局审查后,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管理主体。
第十一条 由项目资金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各项目法人按照项目考核验收要求组织实施。由专项资金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区水利局、财政局要加强督查指导和经常性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整改。
第十二条 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工程档案,载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决算审计金额、产权及使用权、管护主体、隶属关系等,由水利部门负责统一存档,安排专人管理。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