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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2017〕15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卫滨区创新发展扶持引导资金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卫滨区创新发展扶持引导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滨区创新发展扶持引导资金实施办法
(试 行)
为鼓励与支持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强对“卫滨区创新发展扶持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新政文〔2015〕9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创新引导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式
创新引导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拨款,主要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给予支持。
二、创新引导资金适用范围
1、符合《卫滨区科技创新激励办法(试行)》文件中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
2、在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高端技术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推动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在农作物的遗传改良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农业植物新品种培育、推广及农业新技术推广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
三、创新引导资金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报时间
1、符合《卫滨区科技创新激励办法(试行)》文件中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需每年4月份以前按照文件要求完成申请材料上报,逾期不再受理。
2、申请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项目立项和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申报,按照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全年受理。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卫滨区创新发展扶持引导资金申报表》。申请贷款贴息的,应分别由开户行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出具相关证明。
2、符合《卫滨区科技创新激励办法(试行)》文件中奖励条件的相关证明。
3、科技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财务情况说明等。
5、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参考材料。
(三)受理流程
1、申请单位将相关书面审核材料,上报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园区办审核盖章。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办同意后再经区直相关单位审核盖章。(责任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区财政局、区教文体局、区人社局、区城建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科技局、区特色商业街区办公室、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等)。
3、区直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区科技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定,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创新引导资金。
四、监督与检查
1、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政府将撤销或中止项目,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要求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卫滨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