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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办〔2016〕96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卫滨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卫滨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工作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根据《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6〕30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调整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35号)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
(三)有效保障辖区内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四)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五)切实保护公路、铁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猪>200头(常年存栏)、牛>50头(存栏)、鸡>5000羽(存栏)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市居民区和新型社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2.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详见《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豫政办〔2007〕125号〉)。
3.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
4.卫滨区产业集聚区。
5.卫滨辖区西环路、南环路以内的区域。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1.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延
2.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辖区内的卫河、人民胜利渠、西孟姜女河等重要地表水体两侧
3.行政村及新型社区外延
4.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外延
5.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及重点公路两侧
6.西环路、南环路等市区绕城公路外延
7.卫滨产业集聚区外延
8.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限制畜禽养殖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辖区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五、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点)。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点)由所在地的镇、办事处负责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点)要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的镇、办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在适养区内,平原镇及各行政村在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点)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平原镇、各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及各自职能,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严格审批,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
(六)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平原镇及有关办事处负责,区畜牧局、卫滨环保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委、区卫计委、区水利局、新乡市规划二分局、新乡市国土一分局、卫滨工商分局、区监察局、卫滨公安一、二、三分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落实。
区发改委、卫滨环保分局、区畜牧局、区农委、区水利局、区城乡建设局、国土二分局等部门在立项、规划、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宣传面,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平原镇及相关办事处牵头,规划二分局、卫滨环保分局、区农委、区畜牧局、区水利局等部门配合,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新、扩、改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评验收。农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经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业务指导工作。
(四)加强污染治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以保护卫滨辖区流域水环境质量。
(五)本方案自印发法之日起施行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