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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办〔2016〕88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景区开放工作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要求和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现就规范景区开放工作通知要求如下:
一、规范景区开放工作
《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各单位要认真按照规定,做好景区开放具体实施工作。
(一)界定景区定义和范围。依照《旅游法》阐述,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景区明确的管理界限是旅游者允许到达、安全和权益受景区保护的界限,也是景区管理者实施管理和对旅游者承担义务的界限。因此,凡拟开放的景区,必须有明确的界限和警示说明。
(二)明确景区的主管部门。已审批的景区由区教文体局进行业务指导,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并提供相应的开放意见证明、承载量核定等材料。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景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镇办负责监管。
(三)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必须按照《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工作导则》(LB/T 034-2014),进一步核定本景区的瞬时承载量和日承载量,并按照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和分流预案,经景区监管部门核定后,报旅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景区安全风险评估。依照《旅游法》规定,安全风险评估是景区开放的核心前提条件。鉴于景区安全工作涉及诸多部门,平原镇、各办事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景区开放的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机制和具体工作办法。
二、景区开放条件和要求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包括住宿接待、餐饮、旅游购物、文化娱乐、医疗、景区交通设施及服务,具体如供水、排水、供电、停车场、通讯、公厕、垃圾箱、无障碍设施,以及景区区域界限、服务设施、游览解说系统、通用指示标志、游客中心、救助电话和各项管理制定等。
(二)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主要包括:场所的安全保障,如景区内道路交通、卫生环境、雷电等自然环境危害的防范设施等;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如工程管线、游乐设施设备、消防设施、防灾设施设备等;针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制度等;如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安全警示标示、安全使用说明、紧急救援配置、景区承载量核定、流量控制等安全制度和预案情况、安全操作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状况及安全培训、景区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
(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态公厕、旅游者容量的控制、植被及绿地的保护、噪声的限制、空气质量的监控等,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实现生态文明的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以上要求和条件,景区开放需具有以下申报材料:
1.景区的名称;
2.景区经营的企业或机构的工商部门登记凭证;
3.发改委、国土、规划、环保、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4.有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景区相关规划;
5.与拟设立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相关协议或证明文件;
6.景区相关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配备、制度及证明材料;
7.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安全意见;
8.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景区最大承载量材料、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
9.景区门票价格与相关批复;
10.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拟开放景区满足条件并准备以上资料后,经景区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和审核材料意见后,达到开放条件的,由景区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对外开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平原镇、各办事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景区开放工作,促进景区全面完善提高。区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和景区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细化景区开放工作方案,明确全区各景区最大承载量,确保开放的景区符合“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及制度、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三个要求。
(二)加强景区管理。平原镇、各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结合景区开放工作,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重点对景区市场秩序、环境卫生、智慧旅游、旅游厕所、游客流量控制、景区基础设施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强化景区管理工作。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无任何安全隐患。游客数量接近游客最大控制容量时,及时发布信息,进行疏导,采取措施控制游客数量。
(三)强化景区服务意识。要坚持以游客为本,优化游览路线、完善游览设施、丰富服务内容、提升管理水平,落实景区服务规范。要充分利用社会媒体和景区媒介公开各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自觉接受游客监督。要加强景区内外的环境建设,不断提高景区管理服务水平,给游客营造一个干净、卫生、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