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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2016〕29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企业上市和新三板
挂牌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卫滨区鼓励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滨区人民政府
卫滨区鼓励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奖励办法
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区内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卫滨区,税收纳入卫滨区财政,上市成功或“新三板”挂牌成功的卫滨区辖区规模以上企业。
二、奖励程序
拟上市或拟挂牌企业,在启动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计划后,到卫滨区政府金融办进行备案,列入卫滨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成功后向区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区政府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审核,报卫滨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三、奖励标准
企业主板上市成功,除市级支持外,卫滨区政府每家奖励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后,卫滨区政府对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除市级支持外,每家再奖励50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为了促进区内企业产权清晰后尽快“新三板”挂牌,政府积极协调国土局、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加快推进土地证、房产证手续办理,使土地证、房产证尽快办理完结。
五、上市成功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企业上市情况、募集资金额度和投向,发展规划等);
(二)企业上市成功的原始凭证材料;
(三)区政府金融办、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企业“新三板”挂牌情况、拟募集资金额度和投向,发展规划等);
(二)“新三板”挂牌成功的原始凭证材料;
(三)区政府金融办、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八、本办法授权由卫滨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