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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卫滨区餐饮业油烟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1 09:01 信息来源:超级管理员 访问量:1836

卫政办〔201628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卫滨区餐饮业油烟治理工作的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餐饮业油烟治理措施,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办公室关于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工作的通知》(新气联办201646号)和市、区环保月活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餐饮业油烟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平原镇和各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油烟治理工作的实施。

(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及维护由饮食业单位自行负责,所需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

二、整治要求

(一)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符合标准或不能正常运行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在415日前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业。

(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在415日前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逾期未安装的,一律停业。

(三)所有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与本单位排烟量相匹配的、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的油烟需通过烟气排放管道排放,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否则将依法处理。

(四)在餐饮业单位建筑物内有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油烟需通过预设管道的排放,无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需按标准安装专用烟气排放管道。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的安装使用需对周边居民无影响,并对城市景观环境无影响。

(五)所有餐饮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必须建立清洁保养台账,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三、责任分工

(一)区食药监局: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处理餐饮油烟环境信访问题,并督促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415日前未进行整改,依法责令停业。

(二)工商分局:要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店主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

(三)环保分局:负责治理工作的协调,汇总治理工作推进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和验收,确保油烟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平原镇、各办事处: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网格化监管。切实按照《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滨办文20162号)要求,将治理工作责任逐级分解并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纵到底、横到边,每项工作有人负责、每片区域有人监管。

(二)严格责任追究。根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于在餐饮业油烟治理过程工作落实不力的将进行全区通报并实施约谈;对在治理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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