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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办〔2016〕16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和区政协八届六次会议期间,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共向区政府提出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3件,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69件。为认真做好今年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法履行职务、参与治国理政的重要形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重要形式。认真办理好建议和提案,对于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作用,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负责办理工作,指定科室和人员具体承办,切实做好办理工作。
二、遵循办理原则,力求取得实效
在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要按照积极主动、实事求是、重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重点解决事关全局、事关民生和对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影响大的突出问题。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予以解决;对应予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制定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具备条件或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做出明确答复,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对代表、委员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提案,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办理工作。
三、严格办理程序,提升质量水平
(一)严格承办、转办、协办工作程序。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7日内与政府办督查室联系,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单位办理。
对于涉及多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分别答复代表、委员,同时也要互相沟通,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工作责任。
(二)按照规定格式和程序认真答复。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答复要有实际内容,意见要明确、有针对性,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答复要严格按照规范格式,根据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所有建议和提案的答复都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对区人大、区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研究办理。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答复要务求做到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沟通,争取代表和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在答复代表、委员时,要附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三)严格遵守办理时限。所有建议、提案须在2016年6月底之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区人大选工委、区政协提案委、政府办督查室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各承办单位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于1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委员。
四、强化督促检查,按期办理、及时总结
区政府办公室将与区人大、区政协有关委室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共同督促办理工作的落实,并及时通报办理进度,确保办理任务按时完成。根据区目标考核有关规定,2016年将政府系统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卫滨区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中,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不按期办理或办理质量不高的承办单位,将记“一般工作差错”,实行倒扣分制。
承办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于2016年7月5日前向区政府督查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承办建议、提案的特点,集中反映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本单位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领导重视情况,与代表和委员沟通联系的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建议、提案所提意见被采纳落实的情况,与部门业务工作结合情况及典型案例。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