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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办〔2016〕25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卫滨区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卫滨区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进“依法兴旅、依法治旅”在旅游市场规范管理各个环节的落实,切实解决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市政府将今年确定为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年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卫滨区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活动(以下简称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精神,按照“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整治与规范并重,治标与治本并举,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活动,坚决查处涉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合法,打击非法。积极培育旅游市场主体,努力实现“法律各项规定有落地、旅游市场秩序有好转、行业自律能力有提升、旅游执法队伍有加强、广大游客满意度有提高”及“文明诚信在卫滨、平安满意在卫滨”的“五有”“两在”目标。
三、领导机构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卫滨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设卫滨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区监管办负责牵头推进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络、服务保障等具体工作。
四、整治重点
(一)整治领域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全区景区、涉旅经营者及涉旅相关领域依法全面整治规范。
(二)整治时段
在日常整治监管的基础上,加大对春节、“十一”黄金周,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小长假,寒暑假等旅游高峰时段的整治监管。
五、职责分工
(一)旅游部门: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旅行社组织的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不合理低价游”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
(二)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旅游旺季道路交通流量的预判和分流绕行等。
(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等;依法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超越许可、超经营范围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行为。
(五)质监部门: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
(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查处旅游景区有关价格方面的违法行为等。
(七)安监部门:负责对涉旅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对发生的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在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进行组织调查处理。
(八)体育部门:负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管理,对违反体育经营活动准入条件和行业标准事项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
(九)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游客集散中心、旅游相关场所及周边地区旅游餐饮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
职责分工中未列出,但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的,由上述职能部门在本次整治中一并履行。
(十)其它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涉旅经营者依法进行监管整治。
六、工作安排
本次整治活动时间为9个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落实方案(3月24日—4月20日)
区政府已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各单位根据方案所列职责分工,建立问题清单,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此次整治活动的具体专项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对象、目标任务、整治标准及完成时限。各成员单位要在4月20日前将整治方案报区监管办(电话:2628178 邮箱:bgs2628090@163.com)。
(二)宣传发动、自查自纠(4月21日—5月15日)
区监管办牵头,区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配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迎整治、创文明、讲诚信、保平安”宣传活动。
1.宣传引导。引导涉旅经营者正确认识目前游客爆发式增长与存在的各种乱象、问题,正确认识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整治活动,树立“共创好环境、共享好成果”的理念。一是在涉旅经营者中开展签订“倡文明诚信经营、创平安满意环境”承诺书活动;二是要求各单位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文明诚信公约”。引导旅游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共同营造温馨、和谐、平安、满意的旅游消费环境。
2.自查自纠。区各成员单位督促涉旅经营者5月15日之前针对自身存在问题开展并完成自查自纠。
(三)齐抓共管、全面整治(5月16日—10月31日)
按照集中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联合检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全面整治:
1.集中整治(5月16日-6月15日)。区监管办牵头,组织工商、公安、发改、质监、安监、食药监局、交通运输、体育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合集中整治组,由主管副区长带队,按照整治活动要求集中执法、集中整治、集中打击,形成整治震慑力。
2.专项整治(6月16日-10月31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制订的专项整治方案,认真组织检查、扎实推进,确保整治成效。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
各成员单位将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区监管办,区监管办汇总后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上报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机制
(一)例会磋商机制。区监管办牵头,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一是通报全区整治情况;二是各成员单位交流整治情况,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三是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明确下一步工作的重点等;每次例会要明确1-2个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整治。经会议磋商仍难以处理的,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如遇特殊情况,成员单位提出可随时召开。
(二)联合执法机制。专项整治期间,对于突发性、临时性重大事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决打击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和影响景区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要全力配合,在第一时间收集有关证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坚持“就高、从严”处理。
(三)明察暗访机制。通过在重点时间、重点景区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问题,集中整治。强化机动管理力量,在机制上努力做到协调配合、相互补位。同时建立政府、社会、媒体三位一体的监督暗访机制:一是各成员单位通过受理投诉方式对旅游企业经营进行有效监督;二是组织社会监督员,对涉旅经营者进行全面、全程监督;三是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督导巡查机制。成立联合督导巡查组。一是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开展督查,对工作开展扎实、成效显著,年终予以表彰;对整治不力,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二是对综合评定好、服务质量优、整治效果突出、游客满意度高的涉旅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整治工作不重视,整改效果差、工作不到位、游客投诉多的涉旅经营者按照规定降A、摘星并依法查处,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整治活动是我市旅游产业整合升级、深化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提升的一项重要工作。区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定执法整治信心,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整治工作上来,形成工作合力,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落实、注重实效。各成员单位要狠抓各自专项整治方案的推进和落实。除日常工作外,还要针对整治情况的变化,适时完善整治和监管措施,确保整治成效。
(三)分工协作、解决投诉。公安、工商、旅游、交通、发改等部门在接到涉旅投诉时,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或转办处理,同时要将投诉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每月18日前将投诉情况书面报送至区监管办,区监管办统计后进行上报。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整治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整治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五)加强联系、畅通信息。每月18日前将本部门旅游市场整治情况报送至区监管办(联系人:卫增霞 电话2628178),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案件查处、整治数据、整改情况、先进经验、创新做法及相关图片,区监管办将定期上报。
请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落实工作,于2016年4月20日前将联络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报区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