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4/7/2 0:00:00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卫政〔2024〕31号
发文机关: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7/3 0:00:00
有效性:
卫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针织站区域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07-03 08:43 信息来源:管理员 访问量:31

为做好卫滨区针织站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加快改善和提高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提升该区域城市更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新政文〔2022〕1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卫滨区15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卫滨区针织站区域城市更新项目的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进行依法征收,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东至解放大道,南至公用路(新乡棉织品供应站家属院),西至新乡建筑材料总公司,北至新文佳苑小区合围区域。

二、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范围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卫滨区城市更新推进中心组织项目指挥部及南桥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

四、征收期限: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8月1日。

五、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告颁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公告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卫滨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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