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4/6/21 0:00:00 | |
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卫政〔2024〕27号 | |
发文机关: | 发布日期: | 2024/6/22 0:00:00 | |
有效性: |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卫滨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6月21日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卫滨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卫滨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提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水平,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范围内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登记赋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集体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应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体系
第四条区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区财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督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主要履行以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
(一)定期组织召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专题会。
(二)督促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工作。
(三)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交工作。
(四)配合区纪委监委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五)其他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乡(镇)设立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计核算监管。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会计核算主体设立账簿。对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设电子监控账套,同村级账目统一登记处理,实施会计核算监管。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统一核算。审核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按时记账、结账、编制财务报表。
(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严格监控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乡(镇)服务中心建立“三资”总账户,政府或部门拨款至村使用的资金可通过此账户下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款项必须进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银行存款的支付须向乡(镇)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具银行支票。同时对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设立资产、资源电子备查账,及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台账核对,定期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查核实资产、资源。
(三)会计档案管理。严格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账簿、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四)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进行公开。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会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监事会下设理财小组(可从其成员中推选3-5人),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理财小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1名(或按照规定实行委托代理记账),负责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三、民主理财
第九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事前报批、会商审议”。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管理、公共管理的一般财务支出事项,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理事长商村党支部书记同意批准后予以支出。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管理、公共管理的较大财务支出事项由理事会、监事会共同会商通过后,提交村党支部审核批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及公共管理的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参照“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决议结果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实施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三资”重大财务支出事项有:
(一)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村理财小组负责民主理财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情况。
(四)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例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六)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民主理财的程序要坚持“集体审议,会签审批”。即:每月末,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民主理财例会,党支部、理事会、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加,集体审议财务收支。经手人持有效原始凭证,注明事项并签字盖章,当场说明事由,提交会议审核审议。通过后加盖“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和签名,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乡(镇)服务中心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将财务收支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或村务公开信息平台内进行公示;资产、资源明细根据变动情况进行公开,如有变动,当月公开,如没有变动,每年末清产核资后公开;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集体收入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扶贫济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村财监管
第十七条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乡(镇)监管制度。对涉及有资产收益的村民小组,纳入村财监管范围,实行组财村代管。
第十八条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经“四议两公开”机制推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应报请乡(镇)服务中心审核任职条件,符合条件后进行更换备案。乡(镇)要组织对财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会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财会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统一实行报账监审制。工作流程如下: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履行审批和民主理财程序的财务收支,应及时到乡(镇)服务中心进行报账,接受审核。乡(镇)服务中心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量合理确定每月报账时间。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向乡(镇)服务中心报账时,必须携带已履行民主程序的收支原始票据以及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存款对账单。
(三)乡(镇)服务中心审核人员要严格审查核对报账的原始收支票据和现金、银行发生的收付业务。审核通过后加盖审核专章,并根据审核整理完毕的原始票据按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交会计员录入电子监控账。
(四)乡(镇)服务中心要依据电子监控账机打记账凭证上的会计分录登记入账,编制会计报表(也可机打会计报表)。将机打记账凭证与原始票据装订成册,连同账簿、报表一起保管。打印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公示单,加盖乡(镇)服务中心印章后,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应分设银行账户。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可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银行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款项必须限三日内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自设资金结算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二十一条银行印鉴实行乡、村“分管制”,即:银行印鉴要留存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和会计人员印章;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由乡(镇)服务中心统一保管监用,法人代表印章、银行支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使用,共同控制集体资金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严格经营支出、公益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对管理费用、公益支出等非经营支出实行限额控制,并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限额标准,但一般不得突破村本年度的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严格财务审批监管制度。财务事项支出发生前,由经办人填写财务支出报批单,并按照审批权限和标准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会商审议后,方可支出。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和具体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服务中心审批备案。财务事项支出后,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或证明人签字,负责人签批,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乡(镇)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各种预付款要及时结报入账,不得充抵库存现金。大额支出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审核通过,报乡(镇)政府核准,并在乡(镇)服务中心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严格规范使用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往来和集体收入必须使用乡(镇)服务中心制定的统一票据,票据领用登记、缴销工作由乡(镇)服务中心负责,票据用完后由乡(镇)服务中心核销领取新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收款票据必须经乡(镇)服务中心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方可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用村委会行政公章代为收款票据印章,严禁转让、转送、代开票据和使用自购收款收据等行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外来支出凭证,原则上必须取得税务或财政正式票据,对数量少、金额小无法取得税务或财政票据的零星开支,报经乡(镇)服务中心批准,可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统一单据》代为支出票据。
第二十五条严格现金使用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原则上不采用备用金制度,确需使用现金的,需严格遵守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二十六条严格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等涉及个人款项,按省、市财政“一卡通”工作要求或乡(镇)相关财政规定直达受益人账户,严禁现金支付或转入其他结算账户、其他个人账户。建设项目资金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直达施工单位账户。
第二十七条严格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债权债务要及时入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六、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发放股权证,记载成员享有的集体资产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额增减、转让、有偿退出,按合作社章程规定共享、流转或赎回。
第三十条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年末开展一次集体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依据已经建立的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台账,进行台账与会计账、实际资产情况比对核查,登记遗漏的资产补上,登记不准确的进行更正,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清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确认,经乡(镇)、区、市、省核对校验后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管理。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出资。
(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达到章程规定限额。
(三)因村民小组、村、乡(镇)撤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处置农村集体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通过履行民主程序,在乡(镇)服务中心报备,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收益金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进行账务核算、在乡(镇)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理事会决定购置,价值较大的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监事会同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服务中心审核方可购置。价值重大的参照“四议两公开”进行,报乡(镇)服务中心审核方可购置。
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分类核算,录入固定资产台账。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资产的处置。评估值较小的由理事会提出意见,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方可决定处置。评估值较大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服务中心批准才可进行处置,处置所得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进行账务核算、乡(镇)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示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对成员提出的疑问及时答复。
七、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依法维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使用、收益、流转经营权及承包经营权担保权能。
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除外),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
第四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或出让的,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主体按产权归属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发包。合同履行期限必须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村集体资源出租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村机动地发包年限不得超过5年;确需延长年限的,经“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可予以延长。村集体所有的水面、山林、四荒地等资源和机械设备等资产发包的具体时限由乡(镇)自行确定,但不准超过20年,超过五年的至少要在每五年内调整一次承包费。承包费要按年度或分期收取(最长不超过任期),不得一次性收取。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须在监事会全程监督下进行,每季度公布一次合同执行情况,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和质询。
第四十三条对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协议,如有承包费明显过低、承包期限明显过长的,应作为不规范合同,按照不规范合同进行清理,同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协商,依法依规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四条村集体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和新招标承包的承包合同全部录入电子监控账,对村集体资源实行网络动态化管理。
八、招标采购
第四十五条30万元(不含)以下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乡(镇)服务中心指导下自行询价采购;其中,1万元(不含)以下自行询价采购,1万元(含)—5万元(不含)单项采购由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询价采购,5万元(含)—30万元(不含)以下的单项采购由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议通过后方可询价采购。按照“质优价廉、科学采购”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采购手续,采购合同在乡(镇)服务中心备案。
30万元(含)以上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相关采购、建设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报请乡(镇)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实施,相关采购、建设方案要在乡(镇)服务中心备案。涉及财政资金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遵照执行。
九、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区农业农村、财政、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乡(镇)党委、政府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区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乡(镇)要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十、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和财务管理混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其以上纪委监委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区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