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0:00:00 | |
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卫政〔2021〕61号 | |
发文机关: |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9:11:12 |
有效性: |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卫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卫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我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认真贯彻分级应对、响应分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把区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区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民兵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事件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2)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未明确列入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偶发突发事件的级别按照相近或者相似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确定。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区政府的应对能力时,请求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初判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分别由上级政府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突发事件,根据实际应对工作需要,可提高相应应急响应级别。
1.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决定。
具体程序如下:突发事件发生后,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认定达到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标准时,向专项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专项指挥部报请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同意,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并向区委报告。
2.启动区级Ⅲ级响应由区专项指挥部决定。
具体程序如下:突发事件发生后,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认定达到启动Ⅲ级响应标准时,向专项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专项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3.启动区级Ⅳ级响应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具体程序如下:突发事件发生后,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认定达到启动Ⅳ级响应标准时,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4.响应启动后,应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卫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卫滨区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区应急管理局将应急管理的“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监测预警系统: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2)指挥调度系统: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3)抢险救援系统:统筹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1)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区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区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区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并指导县级现场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指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和武装部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附件1)。
(2)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王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总指挥部办公室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运转,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卫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3)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遵照总指挥部的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的保障等。
(1)总指挥部下设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区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等专项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组成情况见(附件2)。
上述专项指挥部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总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
(2)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3)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专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1)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区党委、政府负责人组成。
(2)现场指挥部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的指挥、协调、保障,可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医疗防疫、群众生活和救灾物资保障、基础设施抢修、社会治安、环境监测与处理、灾害监测与防范、信息舆情、综合协调、交通保障、信息资料、通信保障、后勤保障、技术专家、调查评估、善后处置等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可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或合并。
(3)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区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成立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
(1)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监督检查,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区政府建立健全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区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工作。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期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1)区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各类信息员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相关单位、基层组织、企业等,要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尤其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送上级党委和政府。
(2)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具体按《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信息具体按卫生部令第3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报送按有关规定执行。
1.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2.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并在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预警级别的设置可参考如下原则: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1)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2)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1)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除采取(1)中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1)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同时向所在地区级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1)组织指挥
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的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区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政府应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
(2)现场指挥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上级政府现场指挥部管理。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救援指挥部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保证救援人员的安全。
(3)协同联动
政府救援组织,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根据处置需要,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迅速收集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动员组织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进行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废弃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够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款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1)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政府决定或者由市政府依职权决定;需要全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决定。
(2)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公布。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救灾捐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区级统筹指导、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向市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者意见,制定扶持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区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业、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应急专家队伍:各指挥部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分类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7)基层信息员队伍:区级政府应当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基层网格员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8)当新建队伍或队伍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各队伍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
(1)区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3)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1)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区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掌握抢险救援抢险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加强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
(2)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卫健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区政府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交通、铁路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1)区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2)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加强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应急、卫健等部门会同事发地镇(乡)、办,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开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科技创新。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科技水平。
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实现互通互联、信息共享的应急决策指挥机制。
(1)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区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1)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总体应急预案由属地政府组织起草,按程序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中央驻新、省驻新和市管企业集团公司总部的总体应急预案向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演练规划,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桌面推演、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2)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进行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3)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的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的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5)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6)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7)应急演练组织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1)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定期或者适时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应急管理形势的变化、应急预案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定期或者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周期不超过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一)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督查督办事项。
(二)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
(三)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制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二)区政府有关部门,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三)本预案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卫滨区人民政府 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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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指挥长 |
魏海晓(区委副书记、区长) |
副总指挥长 |
郭呈杰(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
陈爱国(区武装部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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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国(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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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李卫东(区财政局局长) |
郝 凇(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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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风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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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 敏(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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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拥军(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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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 蕾(区总工会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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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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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静(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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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军(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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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广法(区商务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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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辉(区民政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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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璐(区司法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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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卫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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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政(市国土资源局一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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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琦(市规划局二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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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本勇(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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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军(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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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鹏(区城管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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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栋(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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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银亮(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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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丽(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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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桃(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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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英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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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红(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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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冰(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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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卫华(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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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国(区消防大队教导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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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 勇(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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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鹏(武装部军事科科长) |
附件2
卫滨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政 委:李海潮(区委书记)
指 挥 长:魏海晓(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 政 委:高广平(区委副书记)
副指挥长:郭呈杰(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袁卫东(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振宇(区政府副区长)
李成国(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局长)
李国新(区政协副主席)
秘 书 长:王 红(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买银亮(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李卫东(区财政局局长)
郝 凇(区委办副主任)
牛风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牛 敏(区纪委副书记)
张拥军(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孟 蕾(区总工会副主席)
张 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 静(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吴立军(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宋玉辉(区民政局局长)
韩 璐(区司法局局长)
李帅军(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郭 鹏(区城管局局长)
杨 栋(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红(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学桃(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刘晓冰(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武 敏(区机关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党组书记)
张军政(市国土资源局一分局局长)
陈 晖(平原镇镇长)
朱晓辰(南桥办事处主任)
裴 瑾(胜利路办事处主任)
赵彦茹(健康路办事处主任)
宁程珂(解放路办事处主任)
都 炜(自由路办事处主任)
程 龙(中同街办事处主任)
谢 飞(铁西办事处主任)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两个办公室和一个指挥中心,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区城区防汛办公室和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王 红(兼)
副主任:李亮 (兼) 李林(兼)
联系电话:2826075 2826075(传真)
2.区城区防汛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
办公室主任:郭 鹏 (兼)
联系电话:2826089 2826110(传真)
3.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中心主任:买银亮(兼)
联系电话:2826127 2826127(传真)
指 挥 长:李 洋(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李本勇(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局长)
王 红(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李本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 挥 长:杨振宇(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李成国(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局长)
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滨分局,李成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 挥 长:杨振宇(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张军政(市国土资源局一分局局长)
李 琦(市规划局二分局局长)
王 红(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一分局,张军政、李琦两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 挥 长:杨振宇(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杨 栋(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红(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焦卫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 挥 长:姬 泓(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李学桃(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李学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 挥 长:姬 泓(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刘晓冰(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区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刘晓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 挥 长:郭呈杰(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李成国(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局长)
王 红(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明国(区消防大队教导员)
裴 勇(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王明国、裴勇两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 挥 长:郭呈杰(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王 红(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王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 挥 长:郭呈杰(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王 红(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王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