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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建筑工程领域联合审图验收
实施方案(试行)
为提高建设工程审查审批效率,缩减审图和验收时间,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工作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精简整合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图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审查、审批、监管服务事项,全面优化建设工程审查审批流程,建立协调统一的“联勘、联审、联验”工作机制,实现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和部门联办,提升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为高质量发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职权划分
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产业集聚区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新发〔2016〕3号)要求,卫滨区负责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证核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消防设计
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以及行政区域范围内非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查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检查。
三、任务分工
(一)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
1、施工许可证核发
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豫建〔2018〕180号)要求,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等环节,将其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办理,将有法律依据、确需保留的申请材料纳入施工许可材料清单。各清单材料均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并报区城建局审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监督审批单位:区城建局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协办配合单位:市规划二分局
审批监督单位:市规划局
(3)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协办配合单位:市国土一分局
审批监督单位:市国土局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
审批监督单位:区城建局
(5)施工合同(须注明规费/社保费及安全文明措施费汲取情况)和监理合同。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审批监督单位:区城建局
(6)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设计单位、审图机构配合
审批监督单位:区城建局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消防、人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审图”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设〔2019〕57号)要求,施工图审查要统一标准,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自2019年5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经审查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应及时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区城建局要根据省内现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人防图审查机构,选取效率高、技术水平强、费用低适合本区的图审机构。同时,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设计单位、审图机构配合
审批监督单位:区城建局
资金保障单位:区财政局
(8)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册、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及方案、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审图机构配合
审批监督单位:区城建局
(9)申请施工许可承诺书。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审批监督单位:区城建局
(10)有法律依据、确需保留的其他申请材料。
农民工保证金缴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规定》(新建〔2017〕148号)、新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关于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新保支〔2018〕5号)、新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规定的告知书》(新保支办〔2019〕3号)和新乡市人社局、新乡市住建局《关于推行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新人社办〔2019〕73号)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缴纳农民工保证金或办理保函,财政应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安装闸机,推进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三项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三项制度和进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区城建局、区人社局对其监督检查,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针对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农民工讨薪问题,区人社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同时,区直各部门依职能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区城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审批监督单位:区人社局、区城建局
2、竣工验收备案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清单材料均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并报区城建局审批。
(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
审批监督单位:区城建局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证明文件。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新乡市消防支队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消防总队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应急新消〔2019〕71号)以及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暂行规定>》(新建〔2019〕116号)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部门(按照施工许可办理权限)负责承担,并负责向消防救援机构推送建设工程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①确定验收模式(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依据市和其他县区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区城建局通过采用专家或第三方检测验收机构的方式,做好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和拨付工作。
审批监督单位:区城建局
资金保障单位:区财政局
②消防资料推送。区城建局在完成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后,向区消防救援机构推送建设工程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同时,做好推送和接受登记等工作,以备核查。
审批监督单位:区消防救援机构、区城建局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
协办配合单位:区城建局人防办
审批监督单位:市人防办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包括: 1、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
审批监督单位:区城建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协办配合单位:市规划二分局
审批监督单位:市规划局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审批监督单位:区城建局
(7)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说明书。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审批监督单位:区城建局
(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审批监督单位:区城建局
(9)城建档案移交书
申请办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审批监督单位:市档案馆
(二)非国有建设用地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19号)要求,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村民住宅建设、改建、拆迁等建筑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及“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以乡镇政府为主。
1、村民自建住宅(三层以下)。平原镇负责建筑活动的审批、质量安全监管及验收备案。
审批监督单位:平原镇
2、村民自建住宅(三层及以上)和其他建筑。平原镇负责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城建局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按照市场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实施监管。
审批监督单位:平原镇、区城建局
(三)违法建设行为执法检查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及属地管理原则和卫滨区编办制定的单位职责,由区综合执法局牵头,园区办、平原镇监管,加大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卫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执法监督单位:区综合执法局、平原镇
配合单位:园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