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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滨区非区属资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6 17:15 信息来源:超级管理员 访问量:4093

 

 

卫政办〔2018〕45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非区属资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卫滨区非区属资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奖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卫滨区非区属资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资金奖补办法

  第一条  根据《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7〕26号)要求,为加快我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奖补资金使用和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滨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奖补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市、区资金。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奖补标准为52.5元/平方米~86.1元/平方米。

  第三条  卫滨区辖区范围内现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均纳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该项工作包括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外墙屋顶保温,保温门窗等改造)和建筑内部技术改造(含空调、灯具、通风等设备改造)。针对居住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综合能效提升30%以上;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或(和)建筑内部技术改造综合能效提升15%以上。

  第四条  区城建局负责汇总统计全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协调省、市专家组为全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具体流程;各镇办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及程序


  奖补资金采取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分别为前期手续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国家验收组验收(或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  

 (一)完成前期手续拨付。辖区镇、办根据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的设计(含可研或实施方案,施工图审查)和节能检测合同、发票、验收报告(需建设单位、辖区镇办、区城建局盖章签署意见)以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到区财政局办理奖补资金拨付手续。拨付数额为设计(含可研或实施方案,施工图审查)和节能检测发票数额。

 (二)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国家验收组验收(或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拨付。辖区镇、办根据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的施工和监理合同、发票、验收报告(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辖区镇办、区城建局盖章签署意见)、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以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到区财政局办理奖补资金拨付手续进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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