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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滨区2018年度打击传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6 08:10 信息来源:超级管理员 访问量:4051

 

 

卫政办〔2018〕30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2018年度打击传销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卫滨区2018年度打击传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卫滨区2018年度打击传销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社会治安排查整治的安排部署,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治安问题,全力遏制传销违法犯罪回流反弹趋势,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创建无传销城(社)区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卫滨区2018年打击传销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市综治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相关部门联动,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将社会管控、案件查处、净化网络相结合,集中排查整治传销重点地区和传销问题突出的区域(地段、部位),集中打击社会危害较大的团伙,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传销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地段,破获一批影响较大的案件,打掉一批成员众多、为害一方的传销团伙,查处一批恶性程度较大的头目和骨干分子,教育一批深受蒙蔽的参与人员,使传销重点地区现状有明显改观,基础防控措施有明显加强,创建无传销城(社)区工作有明显进展。

三、工作重点

(一)传销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频发、传销人员容易藏身落脚和传销团伙易于聚集活动的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居民小区、社区的出租房屋、宾馆、酒店、写字楼、网吧、茶室等重点场所。

(二)网络传销案件高发频发地区和社会面聚集型“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反复发作或传销活动猖獗的重点地区。

(三)辖区人员流出省外、区外参与从事传销情况较为突出的区域。

四、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打击传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我区打击传销工作重大工作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成员单位工作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交流打击传销工作情况和信息,协调解决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协调配合和联合行动。

(二)专项行动制度。针对我区传销发展现状,对各传销团伙采取逐步打击原则,每次打击工作采取一次专项行动。

(三)简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简报编发工作,不定期发布《卫滨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简报》,互通情况,交流沟通。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保障编发简报工作。

(四)协调制度。对涉及相关少数部门的协调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商会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政府组织协商会办。

(五)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须指定一名具体承办打传工作的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加强工作联络。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若成员单位领导发生职务变动,由相关领导自行接替并书面报告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考核制度。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该项工作的考核,考核制度细则另行制定下发。

五、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刑法》修正案(七)等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工作的意见》,各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结合本职工作,主动作为,认真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打击传销整治合力和长效机制,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卫滨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综治办: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落实“一票否决权”制度。指导、规范打击传销工作中维护稳定的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对维护稳定责任追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市工商局卫滨分局:负责调度汇总和通报查禁传销工作情况,承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利用传销进行各类经营活动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以及违法直销案件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市公安局南桥分局、胜利分局、铁西分局:负责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或非法经营罪的传销案件、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没有实际产品,纯粹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打着“资本运作”等幌子及利用网络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涉嫌经济犯罪的变相传销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扣押他人财物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区商务局:将打击传销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之中。协助有关部门加大对新型营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协助工商、公安部门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从事传销活动等行为。

(五)区教文体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防止传销向学校渗透。要组织所属学校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教育引导广大师生自觉抵制传销,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骗参与传销师生的解救工作。

(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汽车站、火车站以及

交通运输环节打击传销的宣传和传销人员的疏导工作。

(七)区民政局:参与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和查禁工作。做好被骗参加传销、生活无着落、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

(八)区工信委:负责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网上传销进行打击。

(九)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集中执法、举报奖励以及劝返传销人员等费用。

(十)区地税分局: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的偷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

(十一)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打击传销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单位积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协调电视台、报社利用相关节目时间和版面,及时曝光传销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传销的危害性,自觉抵制传销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二)区纪检委:负责查处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行政部门及国家公职人员党员等参与、从事、纵容、包庇传销活动的行为。

(十三)区检察院:与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查处传销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对传销案件及妨碍对传销进行查处的刑事案件,从快批捕、从快起诉,对大要案和疑难案件,可提前介入。

(十五)区法院: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依照刑法修正案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有关规定,从快审判,依法严厉惩处传销犯罪和传销引发的各种犯罪活动。

(十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制定措施,积极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统一安排指导社区、村委会,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村(社区)”活动,建立群防群控治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劝告居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详细掌握辖区房屋出租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举报传销活动,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做好案件排查、调查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传销违法犯罪形势和打击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查处、整治、宣传三个重点环节,确保打击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认真履职。各打传成员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工商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社会面清理、行政执法、教育遣散、配合刑事打击等工作;公安机关做好刑事打击、配合整治及行政查处等工作;综治办着力推动创建无传销城区等工作,强化综治考核考评,加强对行动的指导、督促,及时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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