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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办〔2017〕90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选聘社区工作者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国办发〔2014〕22号)的通知及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2014年实施就业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我区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增强社区工作者力量,全面助推和谐社区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拟开发16个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
近两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未就业人员,以及在卫滨区镇办及区直部门工作半年以上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临时工作人员。
二、选聘时间
选聘时间定于2017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
三、选聘办法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聘,重点参考德才情况和工作实绩。其中,德,主要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主要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主要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主要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社区工作者的选聘办法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组织推荐;二是综合考核。
1、组织推荐。平原镇、各办事处各推荐1人,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推荐8人,按照要求填写《卫滨区社区工作者选聘推荐登记表》(见附表),报送区人社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综合考核,在组织推荐结果的基础上,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综合考核和资格审查,确定选聘人员。
四、资格和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尚未查清的违法犯罪嫌疑;
3、国家承认专科以上学历;
4、近两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未就业人员,年龄在28岁以下(
5、精通业务,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优良;
6、适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选聘;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近5年内曾在各级各类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人员;
(4)有法律规定不得录取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在卫滨区基层服务期间,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工作要求,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等不适宜聘用的情形。
五、人员管理
社区工作者由区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服务期限为三年,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与区人才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年一签,经用人单位每年考核合格者可续签下一年服务协议。所录用人员必须在基层工作,以经济工作为主,凡因各种因素中断服务的,取消录用资格,解除服务协议。
本次选聘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期内生活补贴标准为1720元/月。所有人员全部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
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此次选聘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和此次选聘人员的考核和日常考勤等具体管理事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
附件:卫滨区社区工作者选聘推荐登记表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卫滨区社区工作者选聘推荐登记表
推荐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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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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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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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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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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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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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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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入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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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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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状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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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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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专业 有何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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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学 位 |
全日制教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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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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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职 教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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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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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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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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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荐 理 由 |
(请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概括推荐对象的主要特点,并重点介绍推荐对象近年来完成的1-2项重要工作。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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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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