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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办〔2016〕21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炭火烧烤及燃煤炉整治工作
奖惩办法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卫滨区炭火烧烤及燃煤炉整治工作奖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卫滨区炭火烧烤及燃煤炉整治工作
奖惩办法
为切实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增强平原镇、各办事处开展炭火烧烤及燃煤炉(商业性质)污染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整治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奖惩办法适用于平原镇、各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炭火烧烤及燃煤炉专项治理内容。
二、烧烤治理应达到以下标准:禁止使用炭火烧烤,提倡使用电、气烧烤。燃煤炉指用于商业经营的小型蜂窝煤炉及燃烧散煤的炉具(不包括锅炉)。
三、炭火烧烤及燃煤炉整治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由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和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考核组,对炭火烧烤及燃煤炉整治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结果进行排名。
四、对炭火烧烤及燃煤炉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排名前三位的镇办,由区政府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从年度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对平原镇、各办事辖区内发现炭火烧烤摊点及燃煤炉的,限期1天内整改到位,并对针对每处摊点及每个燃煤炉扣缴所在镇办1万元,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每逾期一天增加扣缴5千元,累加计算。
六、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考核组负责对卫滨市区炭火烧烤及燃煤炉整治和反弹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发现的炭火烧烤摊位及燃煤炉,及时通知辖区镇办限期整改,同时填写《卫滨区炭火烧烤及燃煤炉现场勘察认定表》报送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对督查结果进行汇总,定期报送区政府机关领导审核,区政府机关领导审核、签批后转送区财政局进行扣款(所扣缴款项由区财政局从镇办财政经费中直接扣缴),并将其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七、年度被扣缴款项累计超过25万元的单位,视为年度环保目标未完成,并取消本年度相关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对工作不力,整治措施不落实或相关工作出现大面积反弹,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镇办、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