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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滨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1 08:53 信息来源:超级管理员 访问量:5556
  

 

卫政办〔201631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4 20

卫滨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我区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竞争不充分、流程不规范、标准不公开、服务不便捷等问题,通过集中清理、严格规范、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推进政事、政企分开,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区行政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任务分工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清理事项、规范收费、规范中介行为、实行清单管理、破除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培育中介机构、强化监管等八项任务,具体任务及分工如下: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牵头部门:区审改办。责任单位:区直各审批部门。完成时限:20166月底。)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责任单位:区直各审批部门。完成时限:20166月底。)

(三)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上报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中介服务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实行动态调整。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调整,并纳入清单管理。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审批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牵头部门:区审改办。责任单位:区直各审批部门。完成时限:20167月底。)

(四)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积极探索搭建中介集中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网络平台,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对纳入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要统一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区审改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各责任单位工作推进,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探索建立中介集中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区直各审批部门。完成时限:按市、区政府要求推进。)

(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牵头部门:区审改办。责任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按市、区政府要求推进。)

(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各审批部门为本部门、本系统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革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坚决清除与本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脱钩改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区审改办牵头协调、督促各责任单位工作推进,区编办牵头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脱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牵头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脱钩工作,区财政局牵头企业中介机构脱钩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清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工作。责任单位:区直各审批部门。完成时限:按市、区政府要求推进。)

(七)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推进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按市、区政府要求推进。)

(八)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依法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将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挂钩,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工商局、区民政局配合。责任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按市、区政府要求推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报区政府决策。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审改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指导、督促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工作推进;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要求研究提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研究制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方案,建立完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台账,配合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和公布;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分别负责研究出台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的法律支持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勇于担当,密切配合,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扎实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脱钩改制等工作任务。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审改办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法制、监察、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及时跟踪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要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列为全区大督查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懒政怠政等行为,并严格责任追究。

 

附件: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附 件

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序号

大项任务

牵头单位

具体工作

责任单位

时间要求

1

清理中介
服务事项

区审改办

梳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情况,提出清理工作方案,将自查报告及相关调查表格报区审改办

各审批部门

2016420

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并将相关表格报区审改办

各审批部门

2016420

审核论证拟清理、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区审改办

2016630

负责对拟清理、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支持

区政府法制办

2

规范中介
服务收费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审核由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区发展改革委

2016630

审核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3

实行中介
服务清单管理

区审改办

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区审改办

2016731

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审批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区政府办、各审批部门

4

规范中介
服务行为

区审改办

制定规范中介服务实施方案,有针对性提出过渡期改革方案

各审批部门

按照市、区政府

要求推进

探索搭建中介集中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网络平台

区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

5

破除中介
服务垄断

区审改办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按规定取消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

各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市、区政府

要求推进

取消原有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取消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

6

切断中介
服务利益关联

区审改办

研究中介机构脱钩改革方案及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意见

各审批部门

按照市、区政府

要求推进

序号

大项任务

牵头单位

具体工作

责任单位

时间要求

7

培育中介
服务机构

区发展

改革委

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

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市、区政府

要求推进

探索建立中介服务机制,鼓励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

各行业主管部门

8

强化中介
服务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工商局、区民政局配合

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各类服务制度,强化中介服务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考核评价机制和惩戒淘汰机制,依法公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

各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市、区政府

要求推进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平台

区发展改革委

依法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

区工商局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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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 李海潮 15537328017

区 长 魏海晓 1823612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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