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成文日期: 1900/1/1 0:00:00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卫政办〔2024〕20号
发文机关: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1900/1/1 0:00:00
有效性: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1 16:09 信息来源:管理员 访问量:1446

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卫滨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31

 

卫滨区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构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供给多元、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量力而行、普惠均等原则。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2.坚持多方参与、合力共建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3.坚持资源整合、统筹衔接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共同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单不断完善,主动响应和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便利化、可及化程度逐步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精准服务响应机制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严格落实《新乡市卫滨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民政局镇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镇办负责,不再列出)

2.实施综合评估制度。贯彻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推动评估结果等数据全范围互认、依法共享、按需使用。(民政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服务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民政局、卫健委、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支持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社工站等基层管理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庭养老指导、供需对接等便民服务。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探访、邻里互助等形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民政局负责)

5.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老年人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依托年度人口抽样调查,对老年人口相关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和监测,定期汇总统计数据。(统计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

6.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救助服务。(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鼓励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等。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合理确定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科学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要,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人员培养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公益活动。(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服务设施体系

9.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落实人均用地标准要求,结合卫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和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要求,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市资源规划局第一事务中心发改委、民政局、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进多元参与建设。推进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改造升级,提高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落实完善优惠扶持政策,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发展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养老服务机构。(发改委、民政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机制。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中,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达标补建养老服务设施。盘活各类国有资源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民政局建局、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第一事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三级网络。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建设乡镇、村三级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充分发挥区级兜底和指导作用、乡镇枢纽和辐射作用、村级载体和依托作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助餐助行、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宜居环境和居家适老化改造。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积极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改造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局、卫健委、城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服务供给水平

14.强化各类养老机构保障。完善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等。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措施,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基本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发改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创新社区(村)养老服务运营模式,持续优化居家养老服务,整合线下资源,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等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服务高龄、失能老年人。探索建立“五社联动”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机制。(民政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加强家庭照护者培训。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探索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推动普及至老年人家庭。(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动医养康养融合。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按照上级部署安排,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探索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优化整合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推动部分一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向医养康养联合体机构转型,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人才培养。加快建设适应新时代养老服务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经营管理等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保障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行动,支持职业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依托“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人社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生实事项目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范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责任。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把基本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考核

  政府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监督考核,具体由民政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确保方案落实落地,推动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完善标准规范,发挥其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讲解读,通过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参与基本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卫滨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卫滨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类型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按照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区人社局

2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物质帮助

按照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我省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由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区人社区税务局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

老年人健          康管理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照护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级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区卫健委

4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加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服务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相关办法执行。

市、区政府负责。

区民政局区卫健委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5

高龄津贴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物质帮助

按照我省高龄津贴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80-90岁、90-99岁和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0元、100元和300元。

市、区政府负责,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区民政局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6

最低社会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物质

帮助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区民政局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

7

养老服务补贴

采取多种补贴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物质帮助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特困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市、区政府负责。

区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8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照护服务

根据国家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执行。

市、区政府负责,省财政统筹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区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9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按照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 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区民政局

10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区民政局

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实际条件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对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11

护理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

帮助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

市、区政府负责。

区民政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2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区政府明确。

市、区政府负责,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资金中支出。

区人社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13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照护服务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区退役军人局

区卫健委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1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老年人;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时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或其他残疾老年人。

物质

帮助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

市、区政府负责,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分担办法按照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区民政局区残联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15

康复辅具适配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有条件时可提供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照护

服务

按照《关于印发<新乡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残联字〔2023〕30号)要求实行。

市、区政府负责。

区残联

区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16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物质帮助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区民政局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

17

医疗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其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县(市、区)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物质帮助

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我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标准执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合理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区医保局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18

探访服务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

市、区政府负责。

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残联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19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服务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市、区政府负责。

区卫健委区民政局

65岁以上新乡市户籍老年人

20

免费享受公共文化服务

免费进入各类公共文化设施。

关爱服务

政府兴办或建设的公园、旅游景区免购门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市、区政府负责。

教体文旅

区城管局区退役军人局

政策解读:《卫滨区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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