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3/8/28 0:00:00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卫政办〔2023〕19号
发文机关: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8/29 0:00:00
有效性: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卫政办〔2023〕19号)
发布日期:2023-08-29 09:27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11652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223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新政办〔202322号)等规定,现将《卫滨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科学安排工作进度,满足决策时效性,并做好全过程记录及材料归档工作。

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确需新增或者调整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区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考核范围。

 

附件:卫滨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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