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4/14 0:00:00 | |
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卫政办〔2023〕6号 | |
发文机关: |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4/17 0:00:00 |
有效性: |
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奖补资金拨付程序,加快兑现政策性资金奖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印发卫滨区公共财政资金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卫政〔2021〕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范畴
政策性奖补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创新、社会事业等行业的各类奖励或补助资金。
二、使用原则
政策性奖补类资金的使用和拨付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三、申报流程
争取申请政策性奖补资金的,第一步由区直业务主管部门(牵头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建议;第二步征求属地镇办和相关部门意见;第三步报请主管领导签字审定;第四步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
四、拨付程序
(一)对已明确资金用途但未明确到具体使用单位的,需要进行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首先由主管领导组织区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属地镇办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具体使用分配建议,然后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交由财政部门执行。
(二)对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具体使用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核实后执行。
(三)对有明确要求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直接拨入相关财政专户进行专帐核算。
(四)对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有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按照职责分工,区直各部门、各镇办要全力做好政策性奖补资金申报使用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对部门单位开展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奖补类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