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7 0:00:00 | |
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卫政办〔2021〕32号 | |
发文机关: |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0:00:00 |
有效性: |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卫滨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卫滨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我区电动车管理,提升群众文明安全出行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电动车安装标识牌,纳入规范化管理;对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违法占道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不文明行为开展常态化治理;大力倡导电动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一)管理范围
卫滨辖区范围。
(二)管理重点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规定,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两轮电动车,悬挂绿牌;对《关于在中心城区实施电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非国标(即超标)两轮、三轮电动车和未纳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电动车,悬挂黄牌;对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的四轮电动车,按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电动车纳入规范化管理后,对商户新销售的电动车实行挂牌销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成立卫滨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李成国任组长,区城市创建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李莹、公安分局副局长白银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城建局、区教体局,平原镇、各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周志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卫滨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具体工作。
三、实施步骤
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分为宣传发动、安装标识牌、依法治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2021年12月起)
1.动员部署。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对卫滨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发布通告。研究制定《关于卫滨区实施电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的通告》,以公安分局负责公开发布。
3.广泛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各类平台宣传,印制发放宣传册页,各小区、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页、宣讲会等方式,广泛宣传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法律依据和涉及电动车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文明安全出行。
4.业务培训。组织对安装标识牌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安装标识牌(2021年12月起)
对电动车全面实施安装标识牌,对电动车及其所有人信息进行采集,确保在2022年上半年完成辖区70%两轮、三轮电动车标识牌安装工作。
(三)依法治理(2021年12月启动,常态化保持)
区直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各类电动车驾乘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不文明行为进行治理。一是电动车未悬挂标识牌、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二是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等交通违法。三是新销售电动车未按规定挂牌销售。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纳入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四、职责任务
区直各职能部门、各镇办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全力做好辖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
(一)平原镇、各办事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群众做好电动车挂牌工作,在小区、街道、单位、企业、村庄等设立电动车挂牌服务点,方便群众挂牌。服务点工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所在地物业管理人员、单位工作人员、社区(村)干部等承担。
1.宣传引导。负责广泛深入宣传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的意义、政策和措施,重点督促本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本单位职工电动车挂牌、佩戴头盔、文明出行的宣传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2.安装标识牌。负责组织本辖区群众开展免费安装电动车标识牌,做好电动车及所有人信息采集工作;督促本辖区电动车销售商户落实挂牌销售。
3.停车管理。负责本辖区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和道牙以上区域电动车停放位置的规划、设置和管理等工作,强化网格化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落实;加强以上区域电动车乱停乱放的管理,规范电动车停放秩序。
(二)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负责指导协调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的政策宣传、典型曝光、案件释法、舆论引导管控等工作;会同公安分局加强电动车规范化管理督导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镇办、区直各部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年度测评考核验收。
(三)公安分局。负责牵头做好电动车规范管理统筹协调工作,具体负责联系领取标识牌;成立工作专班,发布通告,组织各镇办以及商户对电动车安装标识牌、信息采集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对小区、单位、路面电动车标识牌悬挂及头盔佩戴情况及时通报曝光;协调市交警支队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治理,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教育;对阻挠、干扰依法执法的人员及时依法处置。
(四)区市场监管局。加强源头管控,依法查处擅自生产销售非国标电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商、销售商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车的行为;及时受理电动车消费纠纷投诉及违法生产销售非国标电动车的举报事项,及时予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电动车挂牌管理资金保障工作。
(六)区城管局。指挥协调各镇办全覆盖签订责任区制度告知书,并对不履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执行处罚,确保商户门前电动车规范、有序停放;做好电动车商户占道经营执法管理工作。
(七)区城建局。负责配合各镇办督促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推动电动车规范管理宣传及挂牌工作;督促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落实好电动车驾乘人员头盔佩戴工作。
(八)区教体局。负责宣传引导在校师生及接送学生家长及时对电动车挂牌,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文明出行;对安装标识牌阶段结束后仍未挂牌、不佩戴头盔的中小学幼儿园师生骑乘电动车进出校园进行教育劝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电动车规范管理是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减少发生交通事故、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协作配合,进一步细化任务和责任,积极稳妥、扎实高效推进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业务培训和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镇办是电动车挂牌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高效推进。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属地镇办做好本单位职工电动车挂牌工作。
(二)依法依规。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和各镇办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电动车规范化管理工作,坚持民生和服务导向,坚持人性化管理理念,重点围绕电动车通行和停放两个方面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文明行为开展依法治理;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严肃工作纪律,注意工作方法,真正做到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三)强化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区创文办、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指导组,分片包干,对各单位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督查督办事项,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应付,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