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乡市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脱指办〔2017〕11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0种病种外门诊慢性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人群
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保障范围
30种疾病之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要长期服用一种疾病药物治疗且必须按时定量服用、每月药品开销超200元的门诊慢性病。
三、使用条件
30种疾病之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如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疾病,应由本人选择主要治疗的一种固定疾病进行治疗。门诊慢性病仅限门诊药物治疗,药品报销范围为《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和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文号的药品。
四、慢性病卡有效期
30种病种外门诊慢性病卡有效期为长期。
五、就医程序及费用结算
建档立卡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必须选择卫滨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应向接诊医生主动出示医疗保险本。门诊慢性病卡,接诊医生要严格把握认定病种,依据鉴定的病种和病情合理用药,不得串换药品。不属于鉴定病种的药品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
卫滨区30种病种外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医保目录》内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为85%,《医保目录》外的药品需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文号,报销比例70%,每月限额200元,实行定点治疗、限额封顶管理。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直接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六、监督管理
区人社局与区卫计委配合负责待遇落实、资金使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按时上报的门诊慢性病费用报表进行结算;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督工作,按资金的管理办法,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门诊治疗,就诊时提供材料须真实可靠,不得冒名顶替、串换药品骗取门诊慢性病待遇,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区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就诊工作。
七、实施时间
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