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综〔2021〕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21〕51号)、《关于印发<新乡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农〔2021〕8号)、《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2021〕2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经我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我区资产管理收益分配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到户类资产项目,在项目运行完结后,资产按照参与项目的脱贫户按照配比金额如数退还。
第二条 经营性资产项目,运行期间产生的效益归新型经营主体所有,在项目运行期内,实施项目的新型经营主体每年向脱贫户所在的村集体交付一定比例的收益,再由村集体依据脱贫户自身情况,对收益进行二次分配,原则上分配给脱贫户的收益不低于70%。
第三条 根据项目发展,结合各村脱贫户情况,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优先安排在项目实施地就业、务工,涉工脱贫户的劳务薪酬按实际情况发放,不得出现拖欠贫困劳动力工资现象。
(二)对失去劳动能力的脱贫户,经村集体开会公示后,可直接发放该项目收益。
(三)对无合适就业岗位且家中有劳动力的脱贫户,村两委应让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参与村内劳动工作(此岗位非公益性岗位),并根据出工次数或本村自行约定的条件,进行收益发放。
第四条 各乡(镇)、村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收益二次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