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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5-01-01 14:47 信息来源:管理员 访问量:5

一、办理就业登记

(一)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

1、适用对象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2、报送资料:

1)用人单位登记: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个人登记: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原件。

3、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属地的社区(村)社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就业登记。2)劳动者个人就业地的社区(村)社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就业登记。

咨询地址:卫滨区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

    话:2812004

(二)个人办理就业登记

1、适用对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常住地或就业地社区(村)社会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登记。

2、报送资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办理程序:劳动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的社区(村)社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就业登记。

咨询地址:卫滨区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

    话:2812004

二、办理失业登记

1、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①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人员;②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人员;③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④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⑤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⑥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⑦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2、报送资料: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失业人员登记表》1份。

3、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到常住地的社区(村)社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 

咨询地址:卫滨区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

    话:28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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