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乡镇(街道)要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救助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在户籍地居住的居民;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家庭刚性支出证明、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情况,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2.经营净收入: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 等收入。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五)家庭财产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房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等。
(六)不予纳保情形
1.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的(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2.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实际人均建筑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或经营企业、注册公司的;
4.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金融性资产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5.安排子女自费留学的;
6.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
7.参与或从事国家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8.不配合工作人员核查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影响低保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责任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取消低保,并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办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乡镇(街道)要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救助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三无”条件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3.无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包括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在监狱服刑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生活能力
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自主室内行走、自主洗澡六项指标,全部达标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项(含)以下不能达到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含)以上不能达到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终止情形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除外)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原则: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对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乡镇(街道)审批并发放。超过3倍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四、新乡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五、孤儿养育
(一)社会散居孤儿认定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机构养育孤儿的认定
儿童福利院、养育有孤儿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孤儿信息(主要包括孤儿的捡拾报案证明、生父母死亡证明、相关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力监护的证明),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孤儿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孤儿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患病种类在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大病、地方病病种目录中;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失联时间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算;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采取上述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材料之一。
6.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以下几类应终止保障资格: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继续在校就读的除外)。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之一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7.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七、保障标准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月630元,实行差额救助,月人均补助标准水平不低于315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月420元,实行分档救助,月补助标准:A+类标准420元/人、A1类标准290元/人、A类230元/人、B类210元/人、C类190元/人;月人均补助标准水平不低于210元。2.城市特困人员保障标准每人每月819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46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三档制定,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3.在孤儿机构集中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450元,在家分散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50元。
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75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5元。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按照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方式和资金渠道进行保障为每人每月1050元。
八、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年满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满足以上条件的高龄老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到所在村、社区进行申请。
九、新乡市殡葬惠民政策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政办[2020]25号文件通知:适用对象:一是户籍在本辖区的城乡所有居民;二是辖区内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三是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四是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五是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六是无名遗体。补助项目及标准:一、接运补助费200元,二、抬卸遗体补助费70元,三、遗体火化补助费350元,四遗体冷藏柜存放补助费100元,五、卫生防护用品(遗体袋)补助费80元,六、骨灰寄存补助费80元,卫生补助费50元;七、可降解骨灰盒补助费250元,以上费用共计1200元。
十、联系电话
区民政局:2826082
地址:人民路479号
各镇办联系电话:
中同街道办事处:2631005
自由路道街道办事处:2022872
解放路街道办事处:2022501
胜利路街道办事处:5011628
健康路街道办事处:2714888
南桥街道办事处:2098406
铁西街道办事处:2627301
平原镇:5034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