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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对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给予政策扶持
发布日期:2023-06-15 15:07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554

日前记者了解到,为保障困难群众住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市对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将给予政策扶持。

  根据规定,我市市区范围内,凡是2009年6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统一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今后新建商品房项目,除了政府明确要求实物配建的项目外,将采取实物配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将由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运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予以免收,相关税金享受减免政策。2015年3月30日前已经收取的相关各项税费不再退还,将由市财政暂按600元/平方米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补助;2015年3月30日后出让的土地,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将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前置条件之一,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予以综合考虑。按配建比例分摊的无偿移交政府部分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先办在商品房开发企业名下,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成时再按无偿方式进行移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并变更登记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名下。

  2015年3月30日前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项目,按规定验收并移交后,退还所缴纳按配建比例分摊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土地出让金的,由市资源规划局核定面积及退还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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