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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3-15 10:16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583

为逐步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全面助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管理农村建筑工匠的指导意见》(豫建村〔2021197号)以及《新乡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新政〔2021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新政办〔201947号)、《新乡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新乡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技领〔20211号)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技能、法规意识、职业操守的培养,不断提高农房建造品质,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意见中的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造技能、在农房建设过程中承担技术作业的施工人员。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各县(市、区)初步建立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便于操作的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制度,依据河南省农房建设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房建设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

2022年底前,农村建筑工匠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现有农村建筑工匠应培尽培,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能水平逐步提升,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数量基本满足村民建房需求。

(二)规范培训管理

1.培训要求。参与农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需参加培训并测试合格,首次培训合格后每三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完成。参加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具备法定劳动年龄(对身体健康、具有从业能力且熟练掌握建造技艺的农村建筑工匠可适当放宽从业年龄,但不得低于十六周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培训组织。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建设行业技能工人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将培训机构信息、培训报名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农村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可就近选择县(市、区)报名,管理部门应保障农村建筑工匠应培尽培,不得向农村建筑工匠收取培训费用。凡是在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当年目录清单内的培训机构,均可参与建设行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3.培训内容。培训按全省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房屋拆除技术、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技术、乡土营造方法、质量安全常识等专业技术内容以及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要求等。

4.培训方式。培训采用集中面授的方式,每班人数不得超过50人,培训时长不少于4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0分钟,实操培训不少于总课时的65%。培训结束后组织测试,测试按全省统一的考核大纲执行,包含理论测试和实操测试,测试合格的颁发农村建筑工匠证书,并录入河南省农房建设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系统,利用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建筑工匠培训的,同时要录入河南省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

三、规范从业行为

(一)实施规范管理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政府应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对农村建筑工匠的以下从业行为进行指导或监管。

1.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村民自建住房工程,实行持证上岗,应当依法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

2.施工现场有明确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并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3.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选用或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劝阻、拒绝;

4.配合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5.配合做好房屋竣工验收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二)强化过程监管

对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将农村建筑工匠从业情况、房屋建设情况等录入信息系统。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农村建筑工匠,要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记,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按期改正的;

2.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致房屋倒塌或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

3.承建的农房项目未经依法批准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4.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创新管理模式

加强河南省农房建设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将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信息归集至信息系统,乡镇政府可将培训合格且有意愿在当地施工的农村建筑工匠名单在公示栏公布。农村建筑工匠逾期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原归集信息失效,因个人原因不再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可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注销归集信息。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农村建筑工匠的优秀建房业绩和不良从业行为,逐步完善激励和惩戒措施。

四、职责分工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倾斜,畅通补贴资金申领绿色通道,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保障农村建筑工匠培训顺利进行;充分利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政策规定对农村建筑工匠就业创业给予支持。

(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结合当地实际指导所辖县(市、区)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计划,定期对参与本地区农村建筑工匠教学的师资进行培训,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做好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工作。

(三)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细则,按照省、市要求认真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对在本辖区参加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信息进行归集和管理;组织乡镇对农村建筑工匠在本辖区的从业行为进行管理,对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情况进行抽查,建立奖惩制度,及时将农村建筑工匠的优秀建房业绩向社会公开。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落实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职业技能培训师生比、工位与培训学员比保持在120以内,理论教学须全程录像,实操培训每学时连续录像不低于15分钟。严格落实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考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或评价(鉴定、考核)补贴。每人每年度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年度内不可重复享受。

(四)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对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的行为进行制止;负责审核建房村民提交的农村建筑工匠信息、施工图纸、施工合同、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及时将审核通过的资料和农村建筑工匠从业情况录入信息系统;配合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引导村民选择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农房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工作,将做好农村建筑工匠培养作为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为农房建设品质提升储备人才。要根据职责分工尽快出台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的相关政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的日常工作,乡镇政府要组织人员做好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管理,加强信用信息录入。

(二)加强培训监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监管,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和培训场地进行评估,注重培训质量。承担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培训结果和培训质量负责,对于在培训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要素保障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可统筹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等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能满足培训需求时,市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费用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农村建筑工匠培训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为农房建设、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事故提供经济补偿,县乡要为建房村民和农村建筑工匠参保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为农村建筑工匠购买建房保险进行补贴。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经常深入一线,挖掘宣传建筑工匠精神,及时发现和培育一批业务熟练、技术过硬、行为规范、品行端正的优秀农村建筑工匠,作为农房建设的土专家,鼓励其为乡村建设做出更多贡献。每年选树一批农村建筑工匠先进典型和优秀农房建设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媒体等途径进行宣传报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进一步激发农村建筑工匠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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