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余某某
被 申请 人: 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未作出答复,于2023年6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6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期限内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第一款规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是否受理。
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第三人举报新乡市秀彰商贸有限公司(京东店名:攀登威尔垂钓用品旗舰店)销售的涉案商品涉嫌违法。之后,第三人向申请人告知:“新乡市秀彰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查无下落无法联系”。因此申请人认为新乡市秀彰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注册地址,且该虚假注册影响到申请人依法维权(存在利害关系),导致第三人无法为申请人依法追究加害人(新乡市秀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所以申请人就以书面形式向第三人提出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但第三人又作出书面回复告知:“已将本案移送管辖到被申请人处”,而至今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二、被申请人逾期未书面告知是否受理:被申请人本应当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第一款规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而至今第三人并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接到第三人的移送材料(包含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也同样负有告知义务,否则谁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告知,申请人怎么知道被申请人到底有没有处理,到底能不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申请人实在无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告知一声,申请人好采取其他的维权途径!而不是让申请人一直干等着。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称以书面形式向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新乡市秀彰商贸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告知申请人已将本案移送管辖到我局。经核实,我局在申请人提出该行政复议申请时未收到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新乡市秀彰商贸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的转办函。二、2023年6月21日,我局通过 oa 办公系统接收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新乡市秀彰商贸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转送单。因6月22日、23日、24日为端午节放假时间,我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于6月27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三、我局收到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转送单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书面答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救济途径等。我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超过法定时限未告知不作为行为。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明:申请人向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新乡市秀彰商贸有限公司(京东店名:攀登威尔垂钓用品旗舰店)市场主体登记申请,2023年5月22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申请人:“申请书已移交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5日申请人以未收到被申请人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书面回复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oa办公系统接收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的撤销新乡市秀彰商贸有限公司(京东店名:攀登威尔垂钓用品旗舰店)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材料,且于6月27日书面回复申请人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时限内未对其投诉举报进行书面答复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并未收到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涉申请材料,直至6月21日通过 oa 办公系统接收到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新乡市秀彰商贸有限公司(京东店名:攀登威尔垂钓用品旗舰店)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转送单,且被申请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书面回复申请人处理结果,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相关受理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