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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复决〔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11-01 08:24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547

    人:王某某

被 申请 人: 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改正(拆除)通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83日作出的平原罚责改(2022)第083号限期改正(拆除)通知书,并发放拆迁补偿。

申请人认为:2000年左右国家号召发展经济、支持农村发展养殖业,经洪门乡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同意,申请人和当时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小组签订租赁合同,所建建筑合法。在2015年左右,市政府号召建立文明城市、改善居住环境,经卫滨区、平原镇、村委会联合协调,作为养殖户为了响应政策无奈进行搬迁或改建填埋,给我们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生计不得已又投入资金对建筑进行整改。现在市政府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对和平路南延进行建设,涉及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现拆迁办直接下达拆除通知,认定事实不清,认为我们的建筑属于违规建筑,并要强行拆除,且拒绝提供任何补偿。作为无奈的老百姓我们同意拆迁并愿意积极配合,但在租赁土地上已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且以此为生,所以希望得到一定补偿。希望上级领导根据事实,要求撤回违建通知书,支持我们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案涉土地上进行养殖,在2013年已经对其进行了补偿,其获得补偿后又非法占有使用土地,并且也没有规划手续,私建房屋,不符合规划,应当驳回其诉求。具体理由如下,一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之规定,答复人具有查处违规乡村建设的相关职权;二是申请人非法占用王湾村集体土地事实清楚。首先,申请人占用王湾村集体土地没有给王湾村集体交过任何费用,王湾村集体也不同意申请人无偿占有。其次,申请人占有案涉土地进行养殖已经在2013年被清理,当时已经获得了补偿费22100元,申请人把养殖场拆除后,又私自抢占案涉地块建房,属于非法占地;三是申请人建房没有任何规划批准手续。在2013年养殖场搬迁补偿后,申请人应该腾退土地,但是其拒不腾退,在未与村集体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未经任何规划审批,又私自建设房屋,完全是视法无睹,现在又诉求法律来保护其非法之利益,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恳请依法驳回其诉求。

经查明:2000年申请人与王湾村第一小组签订合同书,承包案涉王湾村村北场集体土地进行养殖,20136月因创建卫生城市需要申请人所建养殖场被拆并获得22100元拆迁补偿费,申请人后又在案涉土地上建设房屋,无相关规划手续,202283日平原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下达平原罚责改(2022)第083号限期改正(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你在王湾村北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拆除”。申请人不服该限期整改通知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申请人所建案涉房屋未经批准、未取得相应规划许可手续,被申请人依据法定职权对申请人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改正(拆除)通知书并无不当,且该限期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原罚责改(2022)第083号限期改正(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

                                                               20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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