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甄某
被 申请 人: 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申请人的投诉。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百大超市(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胜利中街与平原路交叉口)购买到涉嫌违法的食品,而后通过邮政挂号信(XA25607847414)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请求书面回复案件办理进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将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截止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2022年3月14日在百大超市购买“手工曲奇”预包装食品,没有任何产品信息,属三无产品,进行投诉举报,经核实,百大超市仅有一种手工曲奇产品,为超市租赁商户朱芳振经营,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证号:9241070OMA9GU3XA1G)和食品小经营登记证(证号:JYDJ141070301000750),经营范围为:散装食品销售。该商户与超市签订有正式合同,超市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台账和食品添加剂登记等,保障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此次投诉涉及的商品是该商户进的散装食品,为方便不同顾客需求,部分采用称重计价进行销售,用一次性安全餐具进行盛放,不适用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则》和《食品安全法》中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百大超市负责人称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不属实,不同意调解。根据新乡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2020年12月17日中共新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新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编【2020】30号)第三条“职能转变。新乡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反垄断法等行政执法职能,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对市与市辖区市场监管领域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立案、强制、处罚等”的规定,市辖区不再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职能,因此,投诉人要求依法处罚、奖励、查处其它非法行为等请求,被申请人没有处理权限。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手机号18717119730)“根据新乡市编委文件,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职能。请举报人向有执法权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明:2022年3月14日申请人在百大超市购买手工曲奇一件,以该产品预包装无任何产品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举报至被申请处,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书,3月25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向有处理权限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2020年12月17日中共新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新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编【2020】30号),根据第三条“职能转变。新乡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反垄断法等行政执法职能,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对市与市辖区市场监管领域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立案、强制、处罚等”、第七条“市辖区不再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职能”、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的规定,被申请人自2020年12月17日起不再承担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职能,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申请时已没有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权限,不具有受理举报投诉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执法权限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