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郑某某
被 申请 人: 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在新乡市卫滨区长玲食品店购买一包红枣,净含量1千克,保质期18个月,未找到生产日期,且案涉红枣使用了废止的QS标志,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2018年10月1日之前,食品生产者原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商品仍可以使用,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QS标志,同时参考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萧山区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公司生产和销售的花生酥商品外包装印有“ QS ”生产和销售日期均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萧山区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100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新乡市卫滨区长玲食品店,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根据新乡市编委文件,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职能。我局将该举报移送至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决定,认为有存在踢皮球的主观故意。
申请人在购买到涉案红枣后就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但是举报电话称无法受理,告知不属于其管辖,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发现确实登记为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且全国12315平台也仅有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选项且被申请人在平台告知将案件转至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相关的立案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现已超过五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部门的告知回复,被申请人应有管辖权,存在故意踢皮球的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其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并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1年8月19日收到12315平台转交的举报,申请人以案涉红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7条等规定,希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1月26日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2020年12月17日中共新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新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编【2020】30号),根据第三条“职能转变。新乡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反垄断法等行政执法职能,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对市与市辖区市场监管领域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立案、强制、处罚等”、第七条“市辖区不再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职能”、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的规定,区局行政执法权限已经上划到市局,被申请人法制部门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邮政快件形式,已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做为违法线索移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于2021年8月25日签收,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回复申请人。
根据新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规定,行政执法设在市级,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权限已经上划到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新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编【2020】30号)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具有举报的调查、立案、强制、处罚等职责。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的途径,并将违法线索移送到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按照“三定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在新乡市卫滨区长玲食品店购买一包红枣,以该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投诉到12315平台。202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以被申请人不再承担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职能、并已将该举报线索及材料移送至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2020年12月17日中共新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新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编【2020】30号),根据第三条“职能转变。新乡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反垄断法等行政执法职能,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对市与市辖区市场监管领域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立案、强制、处罚等”、第七条“市辖区不再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职能”、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的规定,被申请人自2020年12月17日起不再承担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职能,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单时已没有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权限,不具有相应的受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申请人举报的途径,并将违法线索及材料移送到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3日